文化

汉传佛教活动地点的种类与精细化治理

2021-03-12   

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因此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经历了转型,并开始了法人治理等宗教事务现代管理手段和模式。

2018年4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其中提到:“中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信教公民近2亿,宗教教职人员38万余人。”

佛教在历次全国性抽样调查中,都是中国信徒人数最多的宗教。但佛教教职人员的经济收入远低于社会的平均水平。有数据显示,大众印象中“很有钱”的佛教,其教职人员的收入并不高。在公益慈善方面,佛教贡献较大。佛寺门票等经济问题经常成为舆论热点,但真实情况与大众印象有很大差距,今天的中国佛教总体上依然保持了清修传统。

汉传佛教活动场所,按照所处地域环境,大体可以分为都市佛教寺院、乡镇农村佛教寺院、名胜景区(山林)佛教寺院三类。

都市佛教寺院。随着新世纪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都市佛教寺院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一些原本处于城乡接合部、乡村的佛教寺院转变为都市佛教寺院;而一些老城区的佛教寺院,也由于拆迁补偿、城市规划等原因,基础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但总体而言,我国大都市、中心城市内开放的寺院僧侣准入制度较为严格,都市佛教寺院数量较少、常住僧人数量有限。特别是佛教活动场所分布不均匀,开放的佛教寺院主要位于老城区,一些新兴的、人口更为稠密的城区、社区则较少有佛教活动场所。

乡镇农村佛教寺院。上世纪80年代乡村佛教寺院一度呈现较快发展趋势,但新世纪以来,由于乡村人口大量外流,乡村佛教寺院明显衰退。我国大部分劳务输出地、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乡村佛教寺院都较难维持。许多乡村寺庙只有一两位出家人,甚至没有常住的出家人。

名胜景区(山林)佛教寺院。山林佛教具有较高的文化影响,香客众多,经济收入丰厚,寺庙的软硬件设施都得到较大改善,甚至达到国际水准,对外交流、国际化水平也较高。但山林佛教往往被旅游等各方利益裹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

如果按照佛教寺院的内部管理情况,又可分为僧人主导管理型寺院、僧人参与管理型寺院、无僧人住持的寺院三类。

僧人主导管理型寺院。一般是由佛教界独立筹款建设或恢复重建的佛教寺院,实行方丈或住持负责制,管理层以僧人为主导,有时可能也会吸收少量居士义工参与。这类寺院一般具有一定规模,尊重并不同程度地保留传统的丛林制度,但实际上为适应现代社会,在组织制度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变。有些寺院在形式上虽然还基本沿用丛林清规,但会予以简化。有些寺院引入企业管理模式和考核制度,或者说对外采取企业管理方式,对内采取寺院丛林清规管理。也有些寺院引入物业管理,让物业公司从事保安、清洁、建筑物日常维护维修等工作,提高专业化水平。

僧人参与管理型寺院。这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寺管会主导,僧人参与。寺务(寺院的财务、建筑物业、旅游及相关商业网点经营等)由寺管会负责,法务(即法会佛事等宗教活动)由僧人负责,僧人内部也会按照传统丛林清规进行组织管理。这类佛教寺院往往以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景点双重身份进行登记,由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旅游景区出资建设、修复,或作为旅游场所由旅游部门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宗教活动,被视为旅游景区、旅游景观的一部分。

(2)投资人(在家居士或投资商)主导,僧人参与。此类寺庙有些存在于部分乡镇之中,规模不大,僧人主要负责法事活动,领取工资报酬。此类寺院中,也有个别寺院具有一定的规模,由较为富有的居士或信众团体筹资建寺,并组成寺院管理委员会,投资商负责寺务管理,僧人负责教务管理。此类个别规模较大的寺院,有关部门有时也会介入监管,形成三方共管的格局。

无僧人住持的寺院。此类寺院又可以分为4种情况:

(1)寺院规模较小,没有常驻僧人。许多乡村寺庙较为破败,出家僧人数量较少,常有一个僧人监管几个乡村寺庙。香火较少、周边信徒较少的乡村寺院,往往没有僧人常住,仅有个别当地居士留守看管。一般在比较重要的宗教节庆时,才有僧人临时前往此类寺庙主持法事活动。

(2)按照民间神庙修建并管理的佛教寺庙。这类佛教寺院一般由乡村有声望的人士牵头重修重建,委派俗人庙祝照看香火,香火钱收入由出资人支配,在出资人众多的情况下,常轮流管理寺庙。一般这类寺庙规模不大。

(3)由一些未被认证的“民间佛教仪式专家”管理的寺庙。这类寺庙在当地一般有深厚的历史传统,规模不大,以父子或夫妻为主,主要为当地民众提供婚丧嫁娶等各种宗教仪式服务。

(4)原本为佛教寺庙的一些旅游景点,并非宗教活动场所,但安置佛像,放置功德香,收取香火钱,甚至此类个别景点被以一定金额出租或承包出去,承租或承包这类景点的“工作人员”冒充僧人收取香火钱,进行抽签算命等活动赚钱。

可以看到,我国佛教寺院彼此差异较大。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佛教寺院,一般有门票收入、法事活动收入、宗教捐献等3项重要收入;而很多乡间佛教寺庙则常常入不敷出。

2012年10月,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10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提到:“一些经依法登记的寺观尤其是处在风景名胜区的寺观,或被投资经营,或被作为企业资产上市……这些现象严重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

2017年11月,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佛教寺院逐步恢复发展。中国佛教协会原会长赵朴初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要引导和组织城乡寺庙的僧尼,凡有条件的,积极从事适合寺庙情况与宗教习惯的农业、林业、副业、手工业的生产劳动和文教、卫生以及其他适当的社会服务工作,为社会创造财富,同时安排好宗教生活。分布在各行各业的佛教徒,都应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不同岗位上为四化多作贡献。”此后佛教寺院开始出现流通处等周边经营网点,这是我国佛教寺院进行商业试验的开端。但几十年来,经济利益驱动滋生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去商业化”成为教内外对当前佛教寺院治理的一个共识。

2018年6月中国佛教协会出台的《关于自觉抵制佛教领域商业化不良影响的通知》对佛教的商业化进行明确定义:“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主要是指商业资本等非宗教主体介入佛教领域,将佛教寺院、佛教活动或者某些佛教教义等变为牟利工具,赚取经济利益。”佛教商业化问题主要针对其活动场所(寺庙)的违规商业运作。

“去商业化”要落实到宗教活动场所层面,在治理过程中,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尤为重要。包括佛教寺院在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分为临时活动地点、宗教活动场所、捐助法人三类进行监管。

临时活动地点。申请人是“信教公民代表”,在家居士可以成为“信教公民代表”。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由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管。2018年6月,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临时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发生下列行为:“举办宗教教育培训”“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允许境外人员从事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重申了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的组织管理规定,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设立民主管理组织,加强场所内部各项工作的分工细化管理,处理好宗教活动场所与旅游景区的关系。

捐助法人。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中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民法总则》中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捐助法人”是宗教活动场所治理的一种现代法治模式,有利于宗教活动场所更加精细化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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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佳佳 责任编辑:安琪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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