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2021-02-25   

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15号公告:《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8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自1997年12月通过以来,先后于2006年3月、2014年11月作了两次修改。《条例》施行22年来,有力推动了党的宗教政策在浙江省的全面贯彻落实,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次《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提高政治站位、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可操作性、体现浙江特色,同时,注意把握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全局和局部的关系。为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专门成立《条例》修订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于今年2月至4月,7次分赴省内外调研考察,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乡(镇)、街道办事处,深入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等场所,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新修订《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提出宗教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依法治国的要求,体现了服务与管理并重,既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强调了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新修订《条例》不分章节,共34条。其中,有6条基本引用或沿用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和原《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内容,有28条为调整修改或者新增的内容。保留了原《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实施有效的部分内容,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可操作性和管用有效,体现了浙江特色。

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合理布局,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是有效遏制违法乱建宗教活动场所,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源头举措。目前,浙江省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有9000余处,遍布城市和乡村,宗教教职人员有1万余人,可统计的信教群众有200余万人。《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房产等历史遗留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宗教团体的意见,提出宗教活动场所布局设置建议,逐级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浙江省宗教事务信息化管理经历了6年多的探索,已初步建成信息化应用平台,宗教信息化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为更加深入推进这项工作,《条例》规定,浙江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升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宗教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宗教事务部门、网信部门报告。

《条例》明确加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职责。规定乡镇街道应当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人员,将宗教事务纳入网格管理;并规定村(居)委会应当协助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为弥补宗教事务部门执法力量的薄弱问题,《条例》规定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县级以上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作了规定。

关于尊重宗教信仰与制止非法传教,《条例》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同时增设了法律责任。

景区是浙江省宗教工作的重点地带,许多地方将其纳入风景名胜区管理,有的存在日常管理工作职责不清和协调不够等问题。《条例》在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对政府“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风景名胜区管理组织应当配合宗教事务及其他部门到其内部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执行公务的规定。

对大型宗教活动之外不定期、不经常举行的非通常宗教活动,《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活动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要求浙江省宗教事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对有关宗教事务方面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责任。《条例》在此基础上,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实际,对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或者跨教区主持宗教活动、担任主要教职未按规定备案,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以及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非法传教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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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佳佳 责任编辑:安琪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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