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最高法: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要看用工事实和支配性劳动管理

2025-04-30   

“某运输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案”中,法院明确,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保障网约货车司机享受劳动权益。

此次发布的案例1中,杨某在某运输公司从事混凝土运输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入职后先通过微信群接受某运输公司派单,后在某平台注册账号绑定该公司,由该公司审批通过之后,通过平台接受该公司派单。某运输公司根据接单数、运输量、是否超时、有无罚款等按月向杨某支付运费报酬。

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产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杨某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杨某与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此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某运输公司与杨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据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

法院认为,该案中,其一,某运输公司确认杨某在某平台注册的账号须选择该公司绑定,并经公司审批。杨某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服从某运输公司安排,某运输公司存在对杨某进行扣罚等劳动管理行为。杨某对运输任务、运输价格均不具有自主决定权。其二,某运输公司与杨某按月结算工资,某运输公司确认杨某基本每天都有接单,相关运输收入构成杨某主要经济来源。其三,杨某从事的是混凝土运输工作,属于某运输公司的业务组成。

综上,某运输公司与杨某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在2024年12月,最高法曾发布了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劳动关系。

最高法今日再次明确表示,认定企业与网约货车司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根据用工事实进行实质审查,综合考量企业是否通过制定奖惩规则等对司机进行劳动管理,司机能否自主决定运输任务、运输价格,劳动报酬是否构成司机主要收入来源,司机从事的运输工作是否属于企业业务有机组成部分等要素,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认为,此案提供了理解和适用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分析框架,是对以往从属性理论的总结和升华,体现了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新时代的发展成果,不仅有利于新就业形态规范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瞭新社)

编辑:浮玉 责任编辑:赤华

来源:光明网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或引用之图文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更正、删除。版权问题及网站合作, 请通过瞭望新时代邮箱联系:lwxsd@liaowanghn.com

推荐阅读 换一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