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3
【案情】马某与庄某是一对夫妻。一次,马某发现丈夫庄某向一位主播陈某打赏了巨额钱款。马某进一步调查后发现,丈夫和陈某加了微信,两人有不少暧昧对话。9个月里,打赏总计20余万元。
2023年5月,马某与庄某办理了离婚。此后,马某将陈某诉至法院,并追加庄某为第三人。她提出,庄某未经原告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赠予他人大额财产,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庄某添加微信后,在聊天中多次提及暧昧话语,还向庄某发送自己的私密照片、视频等,庄某也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5200”等带有特殊意义的金额。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正常网络直播行为的范畴,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扣除一些合理的支付金额和平台的服务费,被告被打赏和转账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说法】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官介绍,正常的网络娱乐直播为观看者提供了一定的欣赏价值,应认定双方建立了正常的网络服务合同。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主播存在低俗诱导,或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打赏就可能被判定为无效,而主播的收益也可能被要求返还。
法官介绍,对于夫妻间因此产生的纠纷争议,法律也有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此时,另一方请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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