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2
近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罚款30万元,对民事诉讼中伪造、提供虚假重要证据的行为予以打击和警示。
据悉,在原告建工公司与被告吴某、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建工公司一审举证其已支付181万元一年期租金的合同及转账交易金额,以此作为要求吴某、王某某赔偿造成其相应财产损害数额的诉求。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据此作出民事判决。
吴某、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中院提起上诉。三亚中院经审理查明,建工公司在一审起诉后,分四笔共计181万元向海南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转款。机械公司收款后,随即将四笔款共计162余万元转给建工公司的大股东公司,且均备注有“退回”等字样。
法院认为,机械公司将162余万元退回建工公司的大股东公司后,余留的18余万元应视为建工公司支付的真实租金,即建工公司因被吴某、王某某扣押挖掘机而造成的租金损失。建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虚假的已付一年期租金181万元的合同及相应转账交易金额,从而诉请挖掘机被扣押期间的租金损失108.49万余元,以谋取更多的利益。
建工公司伪造重要证据,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导致该案被三亚中院二审改判。三亚中院依法对建工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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