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0
当前,深入理解《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前提。下面就此谈四点认识。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政府与企业是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同功能、又相互作用的两个主体。企业提供市场交易的商品和服务,但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市场环境。作为公共品的市场环境,政府是主要的提供者。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正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当时工业企业数量十分有限,且所有制结构比较单一。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行政性分权,我国开启了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相继推出分税制改革和其他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从而强化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动机。这种区域竞争模式成为我国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同时也引致了地方保护与市场分割。比如,在企业尚未充分成长的发展初期,一些地方政府干脆直接进入市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处于供给短缺的卖方市场时,一些地方政府会争项目和争资源。进入买方市场后,一些地方又会为保护本地市场而限制外部产品流入等。
随着企业成长和经济发展,这种模式的不适应性越来越明显地显露出来。比如,一些大企业跨地区资产整合和重组、产业链上下游跨地区布局和产学研跨地区合作等都越来越需要地方协调。再比如,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带来的地方之间产业同构,一方面导致企业难以获得规模收益和地区之间的产业分工难以深化,另一方面重复建设又造成了资源浪费。比如,各地区为引资而竞相攀比政策优惠力度,导致逐底竞争、“肥水外流”等情况。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常态下,通过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克服地方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此适应新发展要求,正变得日益迫切。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点是降低要素流动的交易成本
与40多年前的基本区别之一是今天的企业规模与密度大幅度增加。截至2024年11月,我国实有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和企业数量分别是1.89亿家和6086.7万户,相当于不到8个人就有1个经营主体,不到24个人就有1家企业。这样的市场经营主体和企业密度都超过了中等发达经济体平均水平。世界500强中国企业数量从2012年的79家增至2023年的142家。随着市场主体和企业大幅度增加,特别是大企业快速成长,跨地区配置资源和生产布局的需求快速扩张,这就需要大幅度降低产品、资源和要素流动成本,以实现企业收益和消费者剩余的最大化。
降低流动成本涉及运输成本、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等三方面。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和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硬件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日益缩小。一方面,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如道路、交通、高速公路、高铁和地铁等发展迅速。另一方面,5G已融入80个国民经济大类,“5G+工业互联网”覆盖41个工业大类,城市发展千兆光网向乡村和偏远地区扩大网络覆盖,部分通信设施已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在硬件设施大幅度改善下,面向消费者的线上产品市场和电商平台得到了快速发展,从农产品、日常工业用品和耐用消费品等网上交易加快形成了全国产品市场网络。
但是,受要素专用性、非标准化特质及区域性规则差异(涵盖资本、土地、人力、技术、数据等因素)的双重制约,要素流动还远不能像产品在网上交易一样丝滑。因此,连通数据、对接规则,消除各类人为的隐性制约,进而打通要素自由流动的堵点和卡点,这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以国际上通用的社会物流总费用与 GDP的比率指标为例,2024年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为14.1%,而发达国家普遍在8%—9%之间。降低整个社会物流成本的空间在哪里?虽然道路、交通、通信等硬件基础设施仍存在提质升级的改进空间,但跨地区、跨部门的系统性协同作为“软件设施”建设,正成为降低物流成本的新突破口。这种制度性协同通过减少区域壁垒和行政分割,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交易成本,从而形成更具可持续性的降本路径。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说的交易成本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经营者之间交易发生的成本,如询价、谈判、协商和合约签订后的执行、监管和违约风险等。二是由体制和政策引起的交易成本,即制度性交易成本。
目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成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点任务。一方面,它是经营者之间交易活动中发生成本的基础。例如跨地区产权纠纷,可能会因司法程序差异导致企业维权成本悬殊。另一方面,随着交通、信息等硬件设施提升,制度性壁垒矛盾也可能更加明显。主要表现为跨区域经营中的重复审批、招标采购中的地域性排他条款,以及随意罚款等隐性成本。正如《指引》中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由此来看,破除这些非市场化障碍,是提升全国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重塑地方政府作用的机制
经过了十多年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的行政管理体制与办事流程改革,各省市在企业注册、缴费和注销以及产权登记和保护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我国营商环境在全球排位从2013年第96位升至2022年第31位。通过持续的营商环境优化,各省市在办事效率、流程简化和服务标准等方面逐步趋同。《指引》提出了“五统一”和“一破除”,这意味着营商环境规则与政策等进一步走向标准化。这些标准的确立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的标志。当各地区营商环境规则与政策趋同时,是否意味着地方政府作为的空间缩小了?我以为,这是地方政府作为的底层机制发生了变化。这里所说的底层机制,是指过去地方政府在区域竞争中通过提供显性或隐性补贴等优惠政策,以此吸引外部资源来促进本地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指引》的建设导向明确了不允许各地区再以这种攀比方式展开竞争。在地方政府追求本地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的目标导向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地方竞争是存在的,只是各地区为增长而竞争的手段要转移到为本地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高质量技术、专业和商务等公共服务上来。比如,制定壮大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等规划,设立创新发展基金,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加大基础性创新投入和制定激励创新政策等。通过完善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能力和公共服务质量,以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在这种情况下,哪里率先形成优质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创新成果产业化配套和服务能力以及支撑体系,哪里就会有更多的创新要素流入和创新企业集聚。
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先行探索作用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既要推动地区之间规则与标准在五个方面的统一,又要对接国际通行的市场规则。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全国对外开放水平最高的区域之一,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框架下具有探索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先行优势。其特有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制度架构,构成了国内其他区域市场一体化进程所不具备的独特基础。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粤港澳大湾区的市场一体化建设呈现双重维度:一方面需实现珠三角九市之间的规则标准统一,另一方面要完成与港澳地区制度体系的深度衔接。较之单纯处理境内区域差异的市场整合,粤港澳大湾区既要破解跨制度体系的制度壁垒,又要统筹内外规则的协同创新,实质上承载着国内市场统一与国际规则对接的双重使命。
事实上,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以来,粤港澳大湾区在“一事三地、一策三地、一规三地”,有效衔接政务服务、投资贸易、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些探索对于推进高水平开放制度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当前,我国既全面对标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制度开放,又积极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而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一同推进的粤港澳大湾区,在规则、标准和相互认证等方面的持续深化和扩展,无疑都具有重要的先行探索意义。(瞭新社)
文 | 王珺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原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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