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2
十多天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扩大学习暨专题辅导报告会。这场报告会聚焦“履行检察职能,更好融入和服务数字中国建设”,邀请国家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烈宏作了一场颇具前瞻性、针对性的辅导报告,受到不少关注。
“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数字检察建设的根本目的是赋能法律监督”……报告会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高屋建瓴的讲话,令人印象深刻。
面对数字赋能法律监督新命题,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如何适应当前数字检察新阶段,更好融入和服务数字中国建设?为贯彻落实应勇检察长的重要讲话精神,4月17日,由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苗生明带队的调研组一行,前往数字检察的策源地——浙江,围绕“推进和规范数字赋能立案监督”召开专题座谈研讨会。北京、四川检察机关有关负责试点工作的同志参加调研。
为何此次调研内容涉及浙江、北京、四川三地?记者了解到,前不久,最高检第一检察厅部署开展“推进和规范数字赋能立案监督”试点工作,浙江、北京、四川检察机关相关基层院被选为试点。此次调研亦是三地试点间的一次经验交流与“头脑风暴”。
“我们与浙江省公安厅共同研发推广‘检警+’应用系统,检警双方就12类监督办案数据达成共享共识,并通过政法一体化平台,实现公安执法办案系统和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贯通。”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程曙明认为,“立案监督既要立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等传统层面,也要顺应当前系统变革的数字检察新阶段,特别是数字改革中所要求的多跨应用、有机贯通、相互支持、相互驱动、叠加放大等特点。”
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树壮认为:“通过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使协作配合与立案监督有机衔接,促进侦查机关解决涉立撤案事项,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实现检察监督目的,真正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形成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格局。”
北京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滨表示:“检察机关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但未得到查处的某一类犯罪行为能动履职,发现并筛查甄别犯罪线索,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公安机关在受理线索以后的初查工作,属于新型的‘立案监督’,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检察长鲍键认为:“当前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着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事项核查难、监督案件跟踪督促难等问题。近年来,我们立足‘数字检察赋能立案监督’,全力推进法律监督模式变革。今后,还将在刑事办案中强化对犯罪特点的深入研究和对案件证据的深度挖掘,充分发挥大数据对监督办案的放大、倍增作用,有效构建数据分析模型,将案件监督线索扩面提质,提升立案监督质效。”
浙江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徐静认为,当前,检察机关依托数字监督和侦监协作机制做了大量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建议立案侦查等前端监督工作,但这些工作成效尚未在现有的监督绩效体系中得到全面评价,不利于持续激发检察官履职动力,进而影响办案监督质效,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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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刑事检察部门面临的这项重要课题——如何推进和规范数字赋能立案监督,与会者畅所欲言、见仁见智,研讨气氛热烈。
“从各试点地区实践探索与经验交流情况看,数字赋能刑事检察立案监督在业务创新、方式创新、机制创新、治理创新、理论创新方面有成效、有思考。”苗生明指出,机制创新在研讨中被提及多次。要聚焦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数字赋能立案监督作用,不断提升线索发现、移送、跟踪、引导的监督能力,实现案件化、规范化、信息化办理,进一步完善刑事检察立案监督机制。将数字赋能立案监督和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有机结合,统筹数据共享、模型应用和线索移送等工作,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记者注意到,最高检数字办副主任翁跃强也参加了调研交流。机制创新也是他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机制创新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数字检察办案涉及跨业务、跨部门、跨层级的融合,需要统筹侦查、审查、调查手段,融合应用,并配套完善有关推进机制,做到‘志不求易,事不避难’,敢于闯‘深水区’。”翁跃强表示。
在调研交流与座谈中,调研组一行对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数字检察战略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数字检察建设的根本目的是赋能法律监督”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数字赋能立案监督工作试出成效充满信心与期待。(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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