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为网络消费新问题提供解决路径

2024-04-19   

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与网络消费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然而,随着数字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愈发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更是对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力加强,为解决网络消费中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服务、新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路径,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效制度供给。

网络消费中的问题多种多样,网购退货、直播营销、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尤其引人关注。一些电子商务平台的退换货政策不够明确,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不清楚如何退换,或者在退换过程中遭遇各种障碍。部分电子商务平台设置的退换货流程过于繁琐,需要填写大量信息、等待审核等,给消费者带来不便。不过,亦有个别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政策,利用无理由退货政策进行恶意购买和退货,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直播营销近年来非常火热,其具有很强的互动性,使得营销更加生动有趣,从而更容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不过直播营销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主播或商家为了销售产品,过度夸大产品功效,甚至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而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和试用商品,因此很难判断商品的质量是否与主播描述的一致。部分主播或商家在直播营销后,对于售后服务请求采取忽视或推诿的态度,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网络消费中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消费者在享受便捷购物的同时,也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一些不法商家或平台可能会在未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非法收集和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地址、邮箱等,可能会被用于广告推广、诈骗等非法活动。数字经济已由平台经济时代进入大模型时代,数据要素价值实现达成了质的飞跃,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这就更需要加强企业用户信息保护。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电商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阐释和适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时,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经营者应明确标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并在消费者购买时提醒其确认,不能默认消费者同意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选项。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如果因检查商品而打开包装,或因确认商品品质和功能进行的合理调试且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接受退货。消费者在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此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权益。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监管。经营者若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必须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义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明确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当消费争议发生时,平台应根据消费者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详细信息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直播营销也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条例》完善了对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过度收集,也不得使用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要求消费者同意收集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加强了对于处理敏感信息以及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要求。今后可以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及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的《“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指引下,结合中国原创的共票理论,探索个人数据账户等措施,推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优化消费者分享个人信息收益的制度路径,更好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完善互联网领域消费者保护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完善网络消费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和提供多元化的解决路径,《条例》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安全、诚信、公平的网络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和满意度,这将进一步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潜力,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将提升我国在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形象和地位,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交流提供有力支撑。(瞭新社)

(作者杨东,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佳佳 责任编辑:王晨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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