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刑法修正案(十二)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

2024-03-01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实施,检察机关如何把握立法精神,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

高景峰表示,行受贿犯罪是对合犯,行贿犯罪是受贿犯罪的重要诱因,“围猎”腐蚀之风不刹,难以有效遏制腐败增量。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惩治行贿犯罪的过程中,发现行贿犯罪主要呈现行贿金额上升、重点领域行贿犯罪多发、单位行贿犯罪增多等特点。

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完善了行贿犯罪规定,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高景峰认为,这将帮助解决办理行贿犯罪案件的难题:第一,行贿罪的刑罚结构得到优化调整,使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罚更为平衡。第二,严惩几类严重行贿行为将于法有据。刑法修正案(十二)规定了需要重点惩处的七种行贿情形,包括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等情形。第三,有利于解决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法定刑相差悬殊的问题。针对实践中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或谋求从轻处罚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幅度,从一档调整为两档,最高法定刑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变了以往对单位行贿犯罪惩处力度不足的现象。

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后,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高景峰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后,检察机关将结合落实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第一,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司法理念。深刻领会“受贿行贿一起查”决策部署的重大政治意义,充分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坚决摒弃“重受贿、轻行贿”的认识偏差,以“遏源”“断流”的坚定决心和务实举措,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第二,严格落实配合制约法定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受贿案件中行贿行为的审查,依法将行贿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同时跟踪处置,确保依法追究落到实处。重点审查行贿案件量刑偏轻或不均衡等问题,综合运用判决同步审查、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依法进行审判监督。第三,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对于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严格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对于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建议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撤销、变更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第四,进一步做好源头预防相关工作。继续做好涉行贿犯罪企业合规工作,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充分运用办案大数据,分析研判常见多发行贿犯罪的特点和背后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或专项报告,促进社会治理;结合办案加强普法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增强社会公众对行贿犯罪的免疫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实践中反映最为集中、迫切的发生在民营企业内部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规定为犯罪。

如何落实相关规定,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高景峰表示,检察机关将结合落实最高检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规定:一是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尤其是关键岗位人员犯罪,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结合办案推动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腐败治理;依法处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民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推动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腐败治理机制。二是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特别是持续加强立案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加强涉产权刑事强制措施监督,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三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及时调整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促进统一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关键人员犯罪司法标准,在法律实施上进一步落实平等保护要求。四是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高质效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实践探索,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合规整改,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涉外法律风险等外部挑战,促进合规守法经营成为民营企业的自觉遵循。五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关键人员犯罪工作合力。加强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法治教育,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提高企业家和企业员工法治意识。(瞭新社)

编辑:佳佳 责任编辑:意意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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