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9
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期间,一些地方突发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事故,倒逼相关职能部门乃至全社会进一步深化对如何根治这一“顽疾”的反思。应急管理部将督促各地突出“三类场所”和高层居民楼等,全面彻底排查整治各类消防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治理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等突出问题。各地检察机关也正在对前期督促整治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非法改装等问题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回头看”。
从2018年5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到2019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再到同年9月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直至当前的集中治理,相关专项整治、联合行动接二连三、持续不断。但面对日益增长的电动自行车种类、数量,逐渐老旧的电路、电池,普遍存在的非法改装市场需求等带来的监管困难,迫切需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溯源治理,特别是更加有力有效的制度创新。
一、优化顶层设计,争取产品质量法补强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监督措施
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等配件产品,是源头治理的关键。产品质量法已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0月18日发布的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拟在第八十一条中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消费者组织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基于安全生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的先例,检察机关可以顺应立法导向,积极稳妥办理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为立法完善积累实践经验和典型案例。
首先,督促协同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督。特别是督促企业严格按照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和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降低标准生产等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本质消防安全水平。
其次,督促协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销售门店以及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管理,重点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三,重点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线上线下双管齐下,严格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已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00余件。上海市检察院向售卖大功率电池的某电商平台制发检察建议;嘉定区检察院以修车店违法加装电池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青浦区检察院提起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动电瓶不入户写进居民自治公约等。《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吸收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成果,明令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规定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上海经验需要在持续跟进监督、防止反弹回潮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复制推广。各地检察机关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关于违反质量安全义务的处罚和违反禁止生产、销售行为的处罚规定,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并通过电动自行车消防、交通等安全事故的数据分析,追溯引发事故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倒查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者明知其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仍然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对于符合条件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强化基层治理,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监管责任与主体责任
及时有效防控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是对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重大考验。检察公益诉讼跟进监督“回头看”,要立足安全生产领域,找准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监管责任。首先,对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要在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同时严格倒查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责任。其次,电动自行车是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的生产工具,管理使用电动自行车也是安全生产活动。要重点督促外卖、快递企业站点设置集中充电场所,配置具有短路保护、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督促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禁止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再者,掌握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包括是否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劝导群众按照规定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主动报废过渡期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特别督促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积极稳妥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物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调了物业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各物业企业持续加大对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堵塞和杂物堆积,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重点隐患的排查,做好高层消防防范、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等专项工作,定期发布安全提示。《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巡查检查,将其纳入日常管理。
为切实防控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风险隐患,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放任管理范围内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以及其他公共区域违法停放电动自行车及违法违规充电行为,未严格落实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制度,经相关职能部门督促但拒不改正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预防性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可以诉请法院责令物业服务企业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行政公益诉讼可以诉请法院责令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故事多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2022年5月27日,重庆市应急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形成《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领域惩罚性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旨在发挥惩罚性制度的严惩、震慑、警示、预防功能,有效增强安全生产防范能力。其中提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在综合考虑违法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意、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赔偿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
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在第七十九条中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没有依法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检察机关对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的行政执法指令,导致重大事故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
(作者系邱景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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