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5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大局,而且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如何通过司法善治让绿水青山成色更足,于江西省吉安市两级法院而言,就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工作大局,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最严司法理念、系统保护理念、协同治理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努力用环境改善的“含绿量”提升民生改善的“含金量”。
一、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服务发展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应有之义。我们要坚持能动司法,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努力寻找最佳处理方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力做实最佳生态效果。
强化环资审判专业化程度。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深入推进和完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判模式,探索延伸至涵盖执行职能的环境资源案件“四合一”归口审判模式;从审理模式、审判方式、执行规则等方面加强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具体制度的设计和创新。
积极延伸司法职能。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等领域主动贡献司法智慧;积极参与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咨询、论证,有效促进生态环境立法科学民主、规范合法;严格贯彻适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时,积极适用地方性环境法规,为地方性法规有效落地落实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路径。
完善环境资源案件诉源治理。将司法向前延伸,主动作为,对于重大项目中涉及的生态环境风险,通过法律指导、咨询,诉调调解等司法手段提前介入,进行源头预防与化解。及时梳理高频案件类型、成因,主动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发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建议书等,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
二、牢固树立最严司法理念,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主责主业,我们要锚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要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原则,惩治和预防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举、严格司法与依法行政并进,让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真正“长出牙齿”,形成对破坏生态环境人员的强大威慑。
严格执法办案。加强刑事打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运用判处有期徒刑等实刑、慎重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加大罚金刑适用等法律手段,加大环境资源犯罪打击力度和强度;严格追究民事责任,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坚持谁损害谁赔偿、全面赔偿的原则,加大污染环境者违法侵权经济成本;坚决支持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对污染环境者的打击和惩罚,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监督职能。
加强普法宣传。积极运用公开审判、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强化全社会环境保护的思想认识,使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形成“破坏环境、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三、牢固树立系统保护理念,增强司法保护措施的整体性
一纸判决绝不是环境资源审判案件办理的终点,通过司法裁判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才是终极追求。对此,我们在办理相关环境资源案件时,要更加注重司法保护环境资源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创新发展。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支持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支持检察机关、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利用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快速且及时的制度优势,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追责、赔偿、修复到位。
贯彻预防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大力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探索构建“生态司法+绿色矫正”新机制,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让责任人积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实现生态司法与修复及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建立特色生态修复司法保护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推行异地修复、替代修复等裁判执行方式,努力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治罪与治理并重。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完善企业破坏生态环境责任承担方式,通过建立技改抵扣、分期付款等方式,既依法严惩企业排污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又兼顾企业正常发展需求。同时,积极引导涉案企业主动采取环保整改、技术改造等措施,避免简单的一判了之、一罚了之,既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做实对环境的修复,最大限度实现多赢双赢共赢效果。
四、牢固树立协同治理理念,构建多元共治环境保护格局
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司法、执法、行政各环节协同发力,坚持多元共治,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从单一分散、地缘联系、临时合作向系统整体、制度协作、常态规范转变。
强化府院联动。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强与检察、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资源、信息共享,深化联席会议、案情通报等机制,汇聚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强化执法衔接。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一致、监督有效。在线索移送、证据转化、案情通报等环节,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实现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无缝对接、高效衔接、双向链接,做到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监督制约。
强化司法协作。积极探索构建常态化稳定性的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形成区域法院之间委托送达、调查取证、委托执行和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执法办案的同城效应。深化法院内部之间审判、执行、立案等部门的工作协同机制,形成相互配合、协调联动的环境资源案件高效审理流程。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我们将不断优化审判理念,在美丽中国建设中主动担当作为,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生活富裕、生态优美的期盼,积极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全方位提升司法服务和保障能力水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守护绿水青山。(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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