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1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加速器和新引擎。但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数据权属、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不正当竞争等问题。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应以能动司法理念为引领,推动数字经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一,以能动司法优化数字经济发展营商环境。数字经济在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其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人民法院应能动履职,通过准确解释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明晰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合理边界,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推动科技向善,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二,以能动司法保障数字经济领域民生权益。数字经济发展给人们带来了生产和生活上的便利,也引发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财产保护、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等民生权益保障问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结合数字经济民生案件的特点,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合理边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裁判规则、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考量因素等,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还应借助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打造网络化、智能化、便捷化的诉讼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数字经济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效率。
第三,以能动司法促进数字经济立法。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第二类项目是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其中就包括数字经济促进法。第三类项目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包括数据权属和网络治理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在数字经济领域,立法的预期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更加需要发挥司法的引领功能。近年来,各地法院办理了很多重大数字经济纠纷案件,这些案例所形成的裁判规则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修订以及数字经济促进法立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数据不正当竞争、平台治理等问题的研究,加强与全国人大、中央网信办等部门的联系,将成熟的裁判规则转化为立法建议,促进数字经济立法。
第四,以能动司法推动数字经济治理。能动司法意味着人民法院要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要通过办案发现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治理难题,将成熟的裁判规则转化为行之有效的司法建议,不断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执行工作支持、配合、督促被建议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协同抓好司法建议相关工作的落实。这将促使人民法院积极融入数字经济治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减少数据不正当竞争等纠纷,有效降低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各类风险。
第五,以能动司法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数字经济是全球性议题,亟须统一的国际规则。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出并推动达成《“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北京倡议》等国际合作倡议,牵头制定《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为进一步强化我国在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方面的主导地位,人民法院应在能动化解数字经济国际纠纷的基础上,深入总结数字经济涉外司法实践经验,提炼出彰显中国智慧、反映国际共识、符合公正要求的裁判规则,主动参与国际组织数字经济议题谈判和国际规则制定,促进国际法治进步。(瞭新社)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或引用之图文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更正、删除。版权问题及网站合作, 请通过瞭望新时代邮箱联系:lwxsd@liaowangh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