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9
人才是第一资源,高质量涉外法治建设呼唤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在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增加的时代背景下,积极参与、推动、引领全球治理变革和建设,需要一批立场坚定、专业过硬、通晓规则、精通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我们要从战略高度深刻认识人才在支撑和推动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开发体系,为高质量涉外法治建设注入人才动能。
坚守初心使命
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是新时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一项重要举措。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将强烈的家国情怀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坚持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服务,为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服务,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服务。要把立德树人融入人才培养各环节,培根铸魂,打造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在青年学生培养方面,要重视价值引领,聚焦使命任务,着力塑造学生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深厚的家国情怀。要将政治学习作为涉外法治人才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引导其牢固树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利益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统筹培养开发
高质量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需要统筹兼顾、系统发力,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人才、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国际法教学与科研人才的整体性开发。
一是涉外立法执法司法人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提出将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作为重点。适应涉外法治高质量发展需要,应重视加强涉外干部队伍法治能力建设,加快提升立法、司法、外交以及商务、教育、科技等领域领导干部涉外法治思维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的专业能力。
二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当前,无论是对国别法的研究,还是涉外商事谈判、仲裁、诉讼等具体的法律服务,都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迫切需要培养一大批具备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三是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国家的全球胜任力较大程度表现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贡献率。近年来我国在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方面有了很大提升,但与我国在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地位相比,国际职员的数量、层次仍有较大差距,其中也包括国际组织法律人才。要加强教育、外交、人社、科技等部委及相关学会、委员会等的协同,针对涉外法治各有关专题,组织实施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专项计划,明确培养重点,提升国际组织人才输送的精准度和成功率。
四是国际法教学与科研人才。推进高质量涉外法治建设,离不开高水平的教学与科研。要加大国际法、比较法、国际政治、国际贸易谈判等领域教学与科研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推动涉外法治理论的创新性发展与创造性转化。要特别注重吸收引进具有丰富涉外法治工作经验的实务专家加入涉外法治教师队伍。
强化实践导向
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能力要求具有复合性特点,既要立足国情又要通晓国际,既要精通理论又要善于实战。要着力解决好当前人才培养中重理论、轻实践的不足,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协作式培养路径建设。
一是统筹校内外资源,加强教育部门与人大、司法、商务、科技等的横向协作,赋能培养。加强高校与涉外法治实务部门间的协作,推进课程设置、教材编写、师资建设等方面的共商共建共享。例如广东省司法厅联合省教育厅搭建粤港澳大湾区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联盟;浙江出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规划,实施“雏鹰型”“飞鹰型”“雄鹰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育工程。
二是统筹国内外资源,完善以国内为主兼顾国外的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开发机制,贯通培养。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校友会等的资源整合作用,创造更多赴境外国际组织、高水平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实训的机会。推进国内外院校在涉外法治人才方面的实质性合作,加大教师、学生、课程、学分等的互派互换互通互认。对标国际组织人才选拔标准开展培训,高校要做好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的咨询和指导,提升学生的应聘能力。实施多层面的“国际组织人才培养和选拔项目”,加强人才的“全过程管理”,完善跟踪服务,激发“老带新”“传帮带”作用。
三是统筹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创新“墩苗培养”“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学方式,沉浸式培养。全面引进国际模拟法庭、模拟磋商、模拟谈判等的实践教学,鼓励和支持更多青年学生、中青年律师以及中青年干部等赴相关涉外法治工作机构实习实训。
四是统筹专业学习与语言学习,从法学和外语专业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重点培养,融通开发。当前,精通小语种的涉外法治人才尤其稀缺。可选择重点专业,实施“法律+外语+N”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专项。
(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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