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9
近日,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深化诉源治理,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献礼枫桥经验60周年·传承 能动 共治 和合”诉源治理研讨会。与会人员围绕如何进一步完善诉源治理机制、优化诉源治理模式展开讨论。会议综述如下:
通辽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宋建波认为,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要从传承治理经验、完善机制建设、夯实文化基础和彰显法治思维四个维度构建推进诉源治理的逻辑思路。通辽法院对诉源治理工作进行持续探索实践,推动形成“和合无讼”通辽模式。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构建诉源治理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构建体系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紧抓督导考核,将诉源治理指标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有效压实各方责任。二是坚持府院联动,加强诉源治理平台建设。紧紧依靠政府,统筹各类解纷资源,搭建多元解纷平台。运用司法大数据研判类案成因和发展态势,向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三是坚持社会协同,形成诉源治理工作合力。扩大多元解纷力量,强化类型化纠纷的源头治理,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防止大量琐细简单纠纷涌入法院。四是坚持分层过滤,畅通诉源治理解纷渠道。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主动融入“无讼村(社区)”建设,探索调解前置,发挥各类解纷力量特别是基层组织在前端的疏导分流作用。五是坚持诉讼兜底,夯实诉源治理法治保障。通过强化诉非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对调解业务指导等方式,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上海交通大学智慧法院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人民法院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研究基地主任杨力提出,在法治化方面,要完善制度建设,优化程序设计,注重法律的正确合理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和指导效应。在数字化方面,要整体推动诉源治理。一是以党委牵头,调动各方资源,形成数据管理统筹机制,提供更多融合性数据应用服务;二是推动各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明确统筹部门和具体人员,梳理应用场景,建好数据中台,从数据供给向数据需求转变,实现数据联动;三是形成跨学科的人才积累,培养可以在技术与业务之间发挥关键沟通作用的人才,完善复合式人才培养机制;四是要做好系统数据交换,进行风险提示预警和多元建议参考,优化分流处置程序,保障民生案件专业化调解,探索市场化调解方式,不断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五是要构建配套机制,为诉源治理进行数字赋能。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祖鹏认为,落实诉源治理,一是坚持系统治理,推动构建诉源治理大格局,以系统思维、共治理念、能动司法,广泛凝聚诉源治理合力,推动构建资源集中、协同高效、多元共治的基层解纷阵地。二是坚持源头治理,创新类型化纠纷专项治理新路径。通过对类型化纠纷“过筛子”,为社会不同诉求提供最相匹配的程序救济与司法资源。三是坚持依法治理,实质化解纠纷避免引发衍生案件。四是要坚持综合治理,完善司法参与基层治理多元路径。为了纵深推进诉源治理,一是坚持源头治理,努力将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党委领导下,通过网格化管理、法治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积极参与构建更加完善的城乡社区依法治理体系。二是坚持分类施策,把准各类矛盾纠纷适宜化解的具体环节,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各个环节的职能定位,因案而异、分类施策。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让纠纷化解更加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要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和内心感受,努力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树忠认为,后续完善诉源治理,要关注四个方面:第一,完善诉源治理的核心是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形成并巩固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大格局,依托治理机制的创新、治理体系的丰富以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第二,人民法院要科学定位诉源治理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厘清主动融入与主动出击的关系,区分社会治理当中的纠纷与司法裁判阶段的纠纷,以潜在纠纷的可诉性为标准,提供纠纷化解的方案与服务。第三,加强诉源治理制度规范体系的建设,整合多元解纷力量,持续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确保社会自治优位、基层治理优位、前端治理优位,提升诉源治理的协同性。第四,提高诉源治理的智能化水平,促进线上与线下、诉与调之间的衔接,以数字化建设实现类型化、趋势化的预判,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郭彦认为,诉源治理是破解人案配比矛盾、实现审判工作良性运行的治本之策。要进一步彰显统筹优势,推动诉源治理地方立法,制定诉源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是诉源治理工作的主体;要进一步集合共治力量,联动发挥社区发展治理、社会综合治理等各方解纷力量的优势,构建党委领导下多方协同、权责明晰、分层递进的诉源治理工作模式,建立纵向联通县乡村三级基层治理力量、横向贯通执法司法等多部门的一体化协作机制,加快推进矛盾调处的市场化进程,建立与专业服务基本对价的收费机制,加强对解纷组织的规范管理,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调解、仲裁等解纷方式;要进一步创新在线路径,因地制宜开发推广矛盾纠纷在线化解平台,注重优化在线平台和线下平台的可兼容性,畅通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其他资源的衔接对接。
(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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