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8
在数化万物、万物皆数的今天,大数据与各行各业深度融合并迸发出强劲生命力,数字检察也成为数字时代和检察现代化背景下检察机关探索履职的新形式。如何正确全面理解数字检察是检察官在运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过程中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对其讨论也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笔者对此浅谈思考和感悟。
第一个问题:数字检察是否要求检察官变革理念?
答案:需要。
一名优秀的检察官,应当在数字时代实现以数字检察的理念变革指导法律监督的实践创新。在他(她)身上,应具备哪些特质?笔者认为,好奇心、想象力和务求正解的毅力必不可少。数字检察时代,检察官需要依托个案办理,在充分了解案件各种细节的基础上,找出办案规律,再根据办案规律搭建模型,运用大数据验证、发现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就是监督线索),进而根据不同情况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检察官只有将大数据思维融入办案思维,将大数据运用能力作为必备履职技能,才能胜任数字检察工作。具体来说,检察官要具备好奇心,在审查清楚案件事实、正确理解案件的基础上挖掘数据,这是运用大数据发现规律的前提;在想象力的基础上,大胆地用数据去设想、碰撞,才能在庞杂的事实中提炼规律;有了务求正解的毅力,用数据证明自己的设想,才能发现更多监督线索,及时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能否变革理念为检察监督插上“数字之翼”,是检验一名检察官是否称职的试金石。
第二个问题:数字检察会不会超出检察工作范畴?
答案:不会。
大数据思维和工具的运用,主要是在办案中发现规律性的问题,再借由数据碰撞,挖掘更多监督线索,这本就是检察工作应当包含的内容。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在于法律监督,除被动受理案件外,还需要主动开展监督。监督本身就具有主动性,在个案中只办案不监督是不认真履职,能监督更多线索却止步于个案办理是不充分履职。在没有大数据的时代,依托个案发现的监督内容是有限的,发现了规律但是没有数据支撑也无法助力高效履职,现在应用大数据就有可能发现更多的线索,这是手段的更新换代,但仍是检察履职的应有之义。
至于是否存在越权的问题,答案也是否定的。以刑事检察工作为例,目前大数据多运用在以下三种场景:一是通过个案办理发现规律,进而发现类案线索,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这本就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针对个案办理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这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三是通过个案办理发现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多方面线索,转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促进“四大检察”融合履职,这也是更好激发检察内生动力的乘势之举。
所以,数字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重在服务业务、赋能业务进而融合业务,依托个案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这本就是检察履职的基本范畴,没有超越职权,更没有越俎代庖。
第三个问题:数字检察会不会让检察官的工作更轻松?
答案:会又不会。
这个问题的答案看似矛盾,实则不然。
一方面,大数据赋能必然能够全面提升检察工作的监督、治罪与治理效能。通过大数据筛查、对比、碰撞,将看似偶然、平常的信息进行汇聚,实现从个别、偶发、被动、人力传统办案方式向全面、系统、主动、智能监督转变。从大海捞针到有的放矢,大数据帮助检察机关创新探索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发展之路。
但另一方面,大数据工具的运用,使之前想做但因为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做的工作有了继续做下去的可能,检察官的工作会更忙碌。大数据的应用督促检察官提升本职工作能力。作为试金石,检察官要用好大数据,不仅要具备上述好奇心、想象力和务求正解的毅力这三个重要条件,还要实现理念上的变革,这将不断督促检察官提升各项素能,这种提升自然不是一个轻松的过程。同时,数字检察工作需要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接触更多要素,也就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的过程也并不轻松。
数字时代,未来已来。人们对数字有着不同理解,但在不远的未来,数字必将推动你我走向并赋能这个时代,检察机关也必将用数字检察这把“金钥匙”打开法律监督的新天地。
(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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