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回应时代变化和人民呼声 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工作

2023-05-26   

201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各族少年儿童代表共庆“六一”国际儿童节时曾指出:“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但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持续上升。2018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3.2万人,年均上升6.1%。而其中性侵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的犯罪,2019年至2021年,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从4.6万人上升至5.2万人,其中,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占56.5%。同时,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问题突出,2018年至2022年9月,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所谓“隔空猥亵”和线上联系、线下侵害的犯罪占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15.8%。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冲击公众的道德底线,影响极其恶劣,引发广泛关注。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定罪量刑情节仍需进一步精细化,以便能够更为精准地惩罚此类行为。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如何根据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新趋势、新特点,通过刑事政策的合理运用,具体、妥当地使用刑罚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在法律护佑之下健康成长,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回应了要求从严惩处犯罪、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这样一种社会期待和民众呼吁,清晰而严肃地阐明了我国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立场。

司法解释更好地体现了刑事司法如何迅速回应犯罪结构的变化从而快速地实现对特定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刑事司法必须及时回应当下我国犯罪结构的重大转型,当前最为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基于网络技术的新型犯罪形式日益成为“主流犯罪”,这既是网络技术在数字经济乃至社会生活中得到丰富运用的天然反映,某种意义上更是我们的社会生活日益网络化的鲜明特征。像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类的传统犯罪也日益网络化,其中大量的犯罪行为、犯罪过程的部分乃至全部都将在网络环境中发生、完成。例如,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实施裸聊,索要裸照、视频后进而在线下实施性侵,也包括利用网络传播性侵影像资料,行为危险性极大,造成的后果难以消除。司法解释对于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保护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例如,规定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等。通过这些相关规定严厉打击网络性侵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了更为全面的保护,有助于营造更为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司法解释对相关犯罪的诸多情节进行了明确精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有关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全方位从严的立场。尽管刑法以及过往的司法解释对于此类犯罪的量刑情节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规定,但是近年来的实务仍然产生了很多新问题,针对此类危害严重、应予严惩的行为,虽然在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包括指导性案例在内的案例乃至有关文件作了一些规定,但总体上相对分散,缺乏更为统一明确的规则,造成对有关条文的理解不尽一致,各地的操作实践也不尽统一。而此次司法解释则尽可能地对此进行了明确。例如,此前的文件仅规定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但并没有明确上述事实是按照基本犯还是加重犯从严惩处,而司法解释则进一步区别性地明确规定,如果是奸淫幼女致使幼女轻伤、致使幼女感染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或者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造成幼女伤害”的情形,升格法定刑幅度。同时,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女性致使怀孕的,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而成立加重犯。此外,司法解释针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尤其明确增加了较多的加重情节,例如“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等;针对猥亵儿童罪也明确了“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多项内容。这些细致的规定均系立足于实践,在总结过去审判经验的基础之上梳理汇总,能够有效地避免司法的不统一,提高打击惩罚力度,从而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全方位从严政策,确保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全面贯彻。

另外,考虑到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对于该罪所涉的诸多问题都存在较多争议,为避免观念的分歧造成执法的不统一不平衡,从而造成未成年人保护的漏洞,司法解释特别针对该罪作出了较为明确细致的规定,从该罪的主体、情节恶劣的内容等,同时明确了特殊情形下该罪与强奸罪之间的区分关键,从而为这一罪名的正确适用奠定了规范基础,避免处罚漏洞,确保罪刑均衡。

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任重而道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必将有助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为未成年人筑起法律保护的牢固屏障。


(瞭新社)

编辑:颖颖 责任编辑:申晨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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