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新版佩戴口罩指引

2023-04-13   

科学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重要措施。针对哪些情形或场景应佩戴口罩、建议佩戴口罩或可不佩戴口罩,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12日印发《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众佩戴口罩指引(2023年4月版)》,为公众科学佩戴口罩作出权威指引。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实现平稳转段,取得重大决定性胜利。但全球疫情仍在流行,病毒株还在不断变异,我国仍存在疫情反弹的风险。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控疫情传播,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在前五版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新版佩戴口罩指引。

根据指引,应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主要有以下三类,包括存在疫情传播风险的情形、处于感染风险较高的情形或场景和严防疫情输入重点机构的情形或场景。

部分公众关心哪些情况属于严防疫情输入重点机构的情形或场景,指引明确例如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时应佩戴口罩。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托幼机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的医护、餐饮、保洁、保安等公共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防范将疫情输入相关重点机构。

指引还明确,在感染风险较低、感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感染风险较低且佩戴口罩可能对工作、生活和学习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形或场景,可不佩戴口罩。例如在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或人员进行运动时。

国家疾控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防控需要进行修订完善。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和行业实际,结合疫情情况,参照本口罩指引制定本地和本行业的口罩指引。

以下为指引全文: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公众佩戴口罩指引

2023年4月版)

科学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重要措施。根据《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要求,为指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有效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指引。

一、应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

1.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或核酸检测阳性期间。

2.出现发热、咽痛、咳嗽、流涕、肌肉酸痛、乏力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期间。

3.生活、工作或学习的社区、学校发生聚集性疫情时。

4.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陪诊、陪护、探视时。

5.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时。

6.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托幼机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重点机构医护、餐饮、保洁、保安等公共服务人员工作期间。

二、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或场景

1.乘坐飞机、火车、长途车、轮船、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2.进入超市、影剧院、客运场站等环境密闭、人员密集场所时。

3.老年人、慢性基础疾病患者、孕妇等前往室内公共场所时。

4.参加人员来源较广、流动性较强且没有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

三、可不佩戴口罩的常见情形或场景

1.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

2.人员相对固定的室内工作场所和会议室等。

3.参加人员来源较广、流动性较强但有明确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防控要求的大型会议或活动举办时。

4.对于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健康监测等的特定人员,如庆典活动演职人员、仪仗队队员等,在参加大型活动时。

5.进行运动的人员,佩戴口罩可能导致呼吸困难时。

6.3岁及以下婴幼儿。

7.学校师生在校期间。

四、口罩选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建议佩戴N95或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的口罩(无呼吸阀),其他人员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其他注意事项

1.除以上情形或场景外,个人可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和需求自主选择是否佩戴口罩。

2.心肺功能障碍人员应在医生指导下佩戴口罩。

3.有关公共服务人员所在机构应当为其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并设立独立废弃口罩收纳装置。

本口罩指引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优化调整。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和行业实际,参照本口罩指引制定本地和本行业的口罩指引。


(瞭新社)

编辑:何川宁 责任编辑:苏穗越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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