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1
前不久闭幕的两会通过了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无疑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相关措施。在13项改革内容中,有6项涉及金融监管改革,包括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管总局”),加强中央对金融的统一领导,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旨在提升金融体系效率,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
上述举措拉开了我国金融监管大改革的开端。3月16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印发,提出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并明确其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的指导思路,进一步体现要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金融监管体系。
放眼全球,国际主流金融监管模式有以下几种:分业监管模式,即我国本次改革前以“银保监会+证监会”为代表的模式,代表国家有美国、法国、意大利等;统一监管模式,以新加坡金融监管局为代表;双峰模式,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和审慎监管局为代表。
我国这次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后,“一局一会”的新结构将体现出独特的中国特色:以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维护市场秩序为目的的行为监管将统一划归金管总局,以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为核心、防范市场风险为目的的微观审慎监管保留分业模式,金管总局和证监会分别负责非证券业和证券业的审慎监管。
从英国、德国、韩国、阿联酋等多个国家推进金融监管体系转型的历史经验来看,监管模式会跟随市场发展不断动态优化,因此在改革过程中,更重要的是执行效率和过程管理,降低体系变革所造成的冲击和震荡,推进金融行业稳健地向高质量发展之路过渡。
站在变革的元点,我们认为金融机构应当从以下几大议题出发,思考未来三到五年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举措,以顺应中国金融行业的现代化进程,全力支持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同时实现自身的高质量发展。
一是建立集团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在金管总局统一管辖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尤其是涉足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金控集团,或将面临更系统性的监管。这些机构应重视建立并完善自身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和防止风险传染机制。基于清晰的治理架构、明确的风险偏好、独立的风险防线、扎实的数据系统,系统性检视传统金融机构板块、大投资板块、非金融板块的集中度风险、交叉风险和潜在风险传染效应,并形成相应的风险预案和应对机制。尤其需要注意操作风险等非财务风险向财务风险的传导,产融混业下的风险隔离和防范,以及互联网业务带来的数据和信息安全等难以量化的新兴风险。
二是强化间接融资信用风险穿透。随着金管总局的设立,间接融资领域不再强调分业,突出了整体性和系统性,强调了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预期将进一步抑制信用风险的过度集中,加大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在此背景下,我们建议银行再次审视并主动优化信用风险管理框架。结合内外部数据准确厘清客户显性和隐性关联关系,有效进行资管与证券化产品的穿透管理,整合交易账簿和交易对手风险,并纳入表外担保、承诺等项目进行统一统计、监测与分析。同时,以终为始,围绕信用风险集中度和传染模型合理规划业务,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和系统架构,以形成预警机制和管理抓手。
三是打造适当性管理核心竞争力。延续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议题,着重强调金管总局统筹行为监管是本次改革的一大亮点。强化销售适当性管理,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价值体系,对零售银行、财富管理、保险等面向个人客户的金融机构来说至关重要。自上而下,将适当性管理嵌入金融机构总体治理架构,以薪酬体系为抓手,推进适当性管理文化建设。自下而上,提升客户风险测评有效性和销售留痕及分析技术,强化代销产品、母基金等风险穿透评估能力和穿透后集中度风险管理,持续优化售前、售中、售后全价值链适当性管理机制。同时,利用压力测试等常态化管理手段,揭示因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合规风险和品牌受损。
四是抓住直接融资债市发展红利。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交易和定价等规则将走向统一,中低评级企业债和公司债之间的品种利差预期将有所收窄,债市发挥直接融资功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将会进一步提升。针对债市风口,金融机构可以考虑整合FICC(固定收益、货币和大宗商品)业务,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如双碳相关),打造以投研和解决方案为核心的竞争力,提升客户端和产品端协同效率。探索个人客户债券业务机会,在净值化管理逐步深化、“类固收”产品退出市场的大背景下,投入信用债市场基础建设、降低债券投资门槛,形成新的固收类特色资产配置产品。同时,提升债市自我操盘能力,加大债权类金融衍生品的投入和创新,并充分利用债券通、互换通等机制形成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对外开放。
五是重新规划金融业务牌照战略。横向“一局一会”责权厘清,纵向地方金融事权弱化,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对过去条块纵横错位监管、互相补充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对于地方类金融组织,尤其是小贷公司来说,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加。对于已经进入或计划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本次改革利好其全国性的业务整体规划和发展。具体而言,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需要重构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话的同时,有机会重建或回避过去不顺畅的地方监管关系;另一方面,法人主体、地域战略、牌照规划和经营模式需要进一步根据金管总局的监管细则进行重新梳理和计议。
(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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