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典”亮网络社会生活的法治之光

2023-02-06   

导读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与虚拟财产的保护成为了当下热门话题。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普及,不仅带来了丰富多样的信息和生财之道,还引发了一些如盗用私人信息、网络暴力、虚拟财产分割等问题。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近期,湖南省岳阳市两级人民法院梳理了一些与个人信息和虚拟财产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析理,旨在引导社会大众尊重客观事实,坚守法律底线,提升道德修养,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盗用他人照片打广告要担责

2021年7月,某网络平台用户在平台相关问题链接“男生都比较喜欢长相好看的女生吗?”“长得漂亮真的很有优势吗?”下添加回答。回答包括了“三句话让男人给我花了18万!”“连男朋友都没有看出来我做了的眼鼻,还夸我天生丽质……”“没人看出来我如此漂亮是整形出来的,就这样我嫁给了富二代!”等内容,并配上了个人的自拍照片。

然而实际上,该用户所选用的照片都是从某大学生小晴的“小红书”账号中直接盗取的,小晴本人并不知情,文章中的内容也均为虚构。

被同学告知该情况的小晴立刻联系到该网络平台用户。对方谎称自己是通过微信公众号“××看脸”介绍到相关医美机构做的。小晴又查找到了“××看脸”微信公众号,并与客服人员取得了联系,对方称照片中的女子是自己的客户,眼睛鼻子都是在某医美机构做的。

后经调查得知,微信公众号“××看脸”的用户主体名称为某医美机构,运营者为林某。小晴认为该医美机构盗用其照片用于整形宣传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维权费用。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某网络平台用户盗用小晴肖像,并以第一人称名义捏造小晴在某医美机构整形及让男友为其花费巨款等不实信息,由此诱导网络用户到微信公众号“××看脸”咨询,从而得到客服人员关于整形等信息的肯定回答,显然存在利益输送链条,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被告某医美机构及经营者林某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在校大学生,某网络平台上的不实发帖已被其同学看到并告知本人,显然表明发帖行为已经在原告的生活圈造成不良影响。并且该发帖内容关乎一名在校女大学生的感情状况、容貌等声誉,原告主张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应予以认可。原告为维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属于合理开支,亦应得到支持。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原告诉讼请求等情况,法院最终依法判令被告某医美机构及经营者林某赔偿原告小晴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因林某和某医美机构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能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肖像,虚构其在某医美机构实施过相关整形美容项目,并且在网络平台发表文章以推广、介绍其经营的整形美容项目,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审理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在医美机构不当使用肖像权人肖像时,判决医美机构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有利于规范医美机构经营行为,在全社会推动“尊重他人肖像权益”的良好风尚。

商业抖音账号可作财产分割

廖先生、方女士于2014年10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如何分割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了一套正在按揭贷款的商品房,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个抖音号。该抖音号由廖先生注册,用于直播售卖渔具,现有粉丝10万余人。2022年3月,方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主要就抖音号及运营带来的收益分割上存在分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间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同时认为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在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有财产属性。但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好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

最终,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廖先生与方女士就财产分割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按揭贷款的商品房共同赠与小孩,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廖先生偿还;抖音号由注册人廖先生继续使用和经营,该抖音号经营的应收货款和现有货款归其所有,双方婚姻期间因共同经营对外所欠货款的债务也由其负责偿还;廖先生分期向方女士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30万元,分期期间该抖音号因不可抗力因素被封号冻结或不再经营,方女士对剩余未支付的部分放弃主张。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宣示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合法经营的抖音账号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对廖先生、方女士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的抖音账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在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有准物权的属性,具有一定的价值性,故可以作为财产进行分割。但因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同时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稳定性差,如何进行认定其经济价值暂无相关规定,所以对于抖音账号等这类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应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本案的审理坚持保护合法虚拟财产,法理相融,释法明理,采取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了纠纷。并且考虑到抖音账号的动态变化,支付方式确定为分期支付,如果经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被封号冻结等,支付就停止,为当事人规避了风险,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网上留言侮辱他人需担责

视频创作者曾女士从2018年开始在自己运营的抖音号上发布一些生活幽默短视频,至2021年累计粉丝已超过9000人,其中单个视频获赞量更是高达18.5万。2021年10月13日,单先生在曾女士浏览量为1.8万的一条视频下用不文明的当地方言进行了评论。该评论发表半小时后,曾女士发现并随即通过线上联系了单先生,要求其立即删除评论并书面道歉。在收到曾女士的私信消息后,单先生当即删除了评论。但他认为抖音是网络平台,公民均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己留言的行为并没有侵犯曾女士的权益,因此拒绝书面道歉。无奈之下,曾女士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单先生公开道歉或出具书面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网络可以有自由评论的权利,但如果在网络上进行恶意评价,从而侵犯了权利人的相关权益,恶意评论者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被告单先生发表的评论虽然属于当地方言,但该评论的用词在方言中含有骚扰、侮辱性质,其利用网络发布对曾女士有侮辱性的语言,给曾女士的名誉造成一定范围的影响,其行为侵害了曾女士的民事权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单先生所发表词语属地方方言,从发表到删除的时间相对较短,且地方方言的理解存在局限性,该评论对原告造成的贬损及精神损害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最终,法院判决单先生向曾女士作出书面道歉。宣判过程中,法官还对单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单先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曾女士进行了书面道歉。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单先生的留言虽是当地方言,但该留言在方言里含有骚扰、侮辱的意思。从曾女士的视频数据可以看出其在当地有一定的粉丝量,单先生采用骚扰、侮辱性的本地方言对创作发布者曾女士进行恶意评价,给曾女士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行为侵害了曾女士的民事权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互联网的出现,为每一位公民搭建了一个自由、平等的言论平台。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有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一旦逾越法律边界和底线,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公民在发表网络言论时应当谨言慎行,遵守公序良俗,传递正能量,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让网络更文明、社会更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瞭新社) 

编辑:侯文哲 责任编辑:维泽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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