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政策支持创新动产和权利融资方式 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将获提升

2022-10-14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近日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盘活各类动产和权利

利用动产和权利融资,对于既有大量不动产又有动产的大型企业来说是“锦上添花”,对于缺乏不动产的中小微企业来说则是“雪中送炭”。

中小微企业往往缺乏不动产,拥有的大多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应收账款等动产和权利,在担保贷款往往需要不动产如厂房、土地担保情形下,中小微企业常常难以获得贷款融资。这就是所谓的以动产和权利为主的中小微企业资产结构实际和以不动产为主的银行担保融资现状之间的错配矛盾。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介绍,从目前信贷规模来看,企业通过抵押权利和动产得到的贷款规模很小。而缺乏不动产进行贷款融资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在北京盈利(郑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李曙衢看来,《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中小企业的动产占资产的比重较高,在银行贷款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就难以实现突破,此次推动动产和权利质押,对中小企业贷款解决融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通过聚焦企业实际资产结构与担保贷款现状之间的错配矛盾,积极盘活各类动产和权利,进一步营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获得感,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指导意见》共五部分十七条,包括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强化组织实施。

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认为,全面推动动产和权利质押贷款是大势所趋。

实际上,自2021年1月起开始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以来,在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改善企业融资营商环境方面,已取得了明显成效。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公示的最新数据显示,2022年7月,从交易类型方面,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质押登记26239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26971笔,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登记19639笔,融资租赁登记510688笔,应收账款转让(保理)登记124813笔,所有权保留登记12104笔,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11127笔;企业担保人方面,担保人为小型企业的融资登记121453笔,微型企业的融资登记24860笔,中型企业37155笔,大型企业8809笔。截至2022年7月,应收账款登记累计6755913笔,融资租赁登记累计10547800笔。

在刘晓宇看来,质押贷款全面推行已具备制度条件。2021年1月施行的民法典,将非典型担保正式纳入担保物权法律体系。为推动质押贷款,国务院于2020年12月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2021年12月人民银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对相关工作开展指明了方向。

在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看来,目前,动产和权利融资逐渐成为企业尤其是新型服务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两部门出台《指导意见》,一是总结推广良好经验,二是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

大力解决估值难问题

根据《指导意见》,所谓动产和权利,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活体、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以及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货权、林权等权利。除此之外,为服务乡村振兴,还要大力推广农机具、农用车、农副产品以及牲畜、水产品等活体担保融资。

这些动产和权利质押贷款,相对于不动产抵押贷款,在刘晓宇看来,最大的问题是估值难,由此可能会引发融资风险,这对银行机构会带来不小压力和挑战。

《指导意见》第四部分“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风险管控能力”明确,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要求银行加强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管理,通过购销合同、发票、报关单、商检证明、市场交易价格等与估值相关的多维度信息,验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内部评估体系,加强资产评估能力建设。

支持依法合规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与各类交易平台、电商平台等合作,积累动产历史交易价格信息。

加强大数据建模分析,优化模型设计,提升评估和预测的准确性,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评估误差。对价格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盯市估值,有条件的可设置最低价值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指导意见》明确,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鼓励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动产和权利融资分类管理制度,配置专项额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提高抵质押率上限。

在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方面,《指导意见》除进一步明确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等要求外,还强调应实施分类信贷管理。

《指导意见》提出,对于发展成熟、管理规范、信用风险已明确转移的业务,银行机构在真实掌握核心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对借款人的审查调查以及贷中贷后要求。对于管理难度大、探索性强的业务,银行机构应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审贷时综合考虑客户的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以及动产和权利交易现金流对还本付息要求的自偿性。


(瞭新社)

编辑:奕冰 责任编辑:韦利彬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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