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3
王女士注册使用某生鲜订购APP后,该APP向其发送了含有推广内容的商业短信,王女士按照短信指引回复“N”进行退订,花费0.1元短信资费。王女士认为,该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约定推送商业广告,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将该APP所属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确认该公司《用户协议》《隐私政策》中相关内容无效,并增加用户拒绝其发送商业广告的选项,提供有效的商业广告信息拒绝途径,赔偿因退订商业推广短信而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条款对该公司发送“订单信息、配送服务信息等与交易配送密切相关的信息”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告知和提示,也提供了“不希望继续接收”“退阅或设置拒绝”的方式。条款内容本身亦未免除该公司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或排除用户主要权利,并对相关条款均以加粗或加下划线方式进行了合理提示,应认定该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王女士与该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该公司向王女士发送商业短信有合同依据,但涉案条款均未对退订商业推广短信所产生的费用负担进行约定,属于合同内容没有约定,可以适用合同法“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从《隐私政策》相关约定中可以看出,为用户提供可选择的停止推送推广消息的服务是该公司的一项合同义务,该公司是履行义务的一方。王女士按照短信退订指引,发送退订短信是属于行使拒绝接收权利的行为,并非义务履行行为。故王女士因此产生的0.1元短信资费应由该公司负担。
北京互联网法院遂于近日一审公开宣判该案,判令生鲜订购APP所属公司赔偿王女士短信资费损失0.1元,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讼请求,2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负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在上诉期内即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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