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0
据媒体报道,4月19日,网上流传一张落款为“绥化市教育局”的通报。通报称,4月11日,黑龙江绥化市直属一学校高一学生,因其家长从外地返绥未按要求向学校报备,对该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该通报立即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对此,绥化市市长表示,该事件属于疫情防控指挥部,不属于教育局处置,疫情防控指挥部并没有同意该处置方案。他还表示,该文件“没有效力的”。随后,绥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报,责令学校整改、学生正常上课、撤销绥化市教育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至此,此事看来得到圆满解决。教育局通报在半天内,即被上级部门撤销,但仍需要追问,如此不合理的处分决定,为何当地教育部门、学校却会下达?高中学生严重违反校规,学校是可以依法开除的,但即便如此,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因此,对这名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理,学校和教育部门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依据哪一条规定?是否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
显然,开除学籍的处理根本经不起推敲。学生家长从外地返绥未按要求向学校报备,这违反了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可以依据规定对学生家长进行处分,而不能对学生实施“连坐”,让学生承担家长的过错。
值得注意的是,拿学生的“受教育权”作为约束条件,来“逼”学生、家长执行有关疫情防控规定,是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学校的“加码”做法,诸如此类,还包括家庭直系亲属不接种疫苗,不准学生入学等。这貌似很“管用”,可都是不合理、不合法地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论是否发生在义务教育阶段,都是不被允许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确,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而非义务教育的高中教育、大学教育阶段,学校开除学生,只有在五种情形之下,包括“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破坏公共财产”;“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对照这些情形,这名被教育部门、学校开除学籍的高一同学,触犯了哪一条呢?
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确实不能放松警惕,需要常抓不懈,但是,防控措施应该保持温度,不能层层加码,更不能上纲上线。对于大中小学的疫情防控,应该以教育学生养成卫生习惯,提高个人防护意识为主。同时,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必须依法依规,不能任性使用行政权力,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只有坚持依法治教,才能切实维护师生权利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熊丙奇)
(瞭望新时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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