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8
阿里、美团被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国家反垄断局挂牌成立……2021年是反垄断“大年”。这一年,平台经济刮起了反垄断风暴,反垄断法治建设不断完善。
12月26日,广东省法学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粤港澳大湾区竞争政策合作高峰论坛现场思想火花不断碰撞,逾35名专家线上线下贡献真知灼见。在强化反垄断监管背景下,专家建议,要进一步丰富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方式,粤港澳大湾区可探索建立竞争委员会联席工作会议,探索制定大湾区统一竞争法示范规则。会上,暨南大学粤港澳竞争与发展研究院正式揭牌,粤港澳大湾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再添“智囊”。
将算法关进制度的笼子
今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13年来首次迎来大修。
“修正草案中引入了类似欧盟竞争法的‘安全港’规则,这是必要的,可以提高执法透明度,节约执法资源。”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尤为关注修正草案中的“安全港”规则。
同时她也提出,“安全港”规则是为满足一定条件的限制竞争协议提供反垄断豁免,目前修正草案中还没有明确进入“安全港”的协议不违法,也没有明确以扭曲竞争为目的的协议不能享受“安全港”的好处,需进一步认真研究。
“强化反垄断成为常态,其本质是推进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反垄断执法,要把有限的反垄断执法力量和执法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健则关注我国反垄断罚款的结构化改革。
“二元构造体系下的反垄断罚款,既考虑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涉案销售额,也考虑了与威慑效果有关的总销售额,形成了反垄断罚款计算条款和封顶条款共存的局面,可以协调罚款相当性与罚款威慑理念之间的关系,我国反垄断罚款走向二元构造体系势在必行。”他说。
平台企业是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新兴的市场主体,是科技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相结合的产物,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各个环节。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的规制,也成为现场专家热议的话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张晨颖以“平台经济反垄断的价值考量与路径”为主题,阐述了在全球视角下面向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浪潮。
“互联网平台兴起是数字革命的三大标志性事件之一,从以互联互通为基础的中介功能到以大数据为特征的商业功能,到以多产业融合为目标的生态功能,平台经历了三重进化。”她提出,要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并行,丰富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方式。
“数据、算法和算力是数字经济的三个要素,平台经济很多行为都围绕数据展开。”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关注到平台的商业逻辑与数据治理。
在发展过程中,一些平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凭借数据、技术、资本优势,在不断优化的算法和不断提升的算力加持下,实施排除限制竞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比如“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扼杀性收购”等。在他看来,要将“算法关进制度的笼子”,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兵则关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约与应对。他建议,要以“数据相关行为”为基准涉及动态权属制度、构建统一开放的数据要素交易市场等。
探索建立大湾区竞争委员会联席工作会议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在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如何协调竞争政策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认为,在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打破地方行政壁垒,破除统一市场建设中的各种藩篱。竞争政策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积极作用的发挥,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
“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来说,协调竞争政策非常必要,尤其需要加强反行政性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领域的协调。”他说。
暨南大学竞争法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费兰芳则从港口行业的竞争执法看湾区竞争执法合作。在她看来,香港航运业存在高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壁垒较高等竞争问题,香港对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走向放松可以为内地未来提供执法参考,共同走向更为规范的执法流程,实现信息共享。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嘉认为,欧盟成员国竞争政策协调对大湾区有所启示。“欧盟各执法机构具有平行的管辖权但通常遵循‘最优管辖地’原则,执行统一的实体规则但有不同的程序性规则。当案件具有跨成员国影响力或者影响到两个以上成员国的市场时,由欧盟委员会管辖。”
他建议,可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竞争委员会联席工作会议,探索制定大湾区统一竞争法示范规则,再经过各自的本地立法程序转化为本地立法。“在执法协作方面,探索建立跨地区影响力案件的联合查办机制,各地区执法机构开展竞争倡导工作,并不定期发布市场竞争评价。”
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延喜从案例统计看高发行业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根据统计,我国2008年8月1日实施反垄断法以来,截至2021年5月31日,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公开案件有439起。其中,经营者集中案件136起、行政垄断案件111起、横向垄断协议案件110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60起、纵向垄断协议案件22起。
“2021年,反垄断案件数量激增,前5个月公布的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已超过前两年每年公布的案件数量。”他建议,企业要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及管理,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
(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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