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3
9月11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公园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制定国家公园法对于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全面提高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草案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立足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实践,在建立统一管理体制,规范规划设立和加强保护管理,促进参与共享,强化保障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把党中央关于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对于扎实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沙尔合提·阿汗委员建议在草案第一条中加入该内容,通过法定的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
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围绕进一步细化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职责,构建科学有效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提出了建议。
草案第六条对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作出规定。考虑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在整个国家公园管理体系当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李高建议对它的设立、性质、职责等在本法中作出更细致与明确的规定。
黄志贤委员也认为,草案第六条中针对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责权利应进一步明确,这样有利于相关机构对国家公园的管理,发挥其能力和作用。
鹿心社委员注意到,草案第六条总体规定了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相关条款规范了各监管主体的具体职责,但表述比较笼统。他建议进一步明晰各主体管理职责,明确国家公园的责任体系、监管体系、执法主体,厘清各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监测评价、科研宣教等方面职责。
杨永英委员也提出,草案中对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建议进一步细化并增加生态环境部门对国家公园的生态监督职责。同时建议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充实信息公开和鼓励公众参与的内容,确保在评估监督上更客观。
鲜铁可委员重点关注了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发展关系的问题。他指出,国家公园既是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的关键区域,也是开展科学研究、实施环境教育、传承生态文化、发展生态旅游的重要基地。国家公园建设要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坚持保护第一原则的同时也应当保障原住居民生存与发展。国家公园一般都处于欠发达地区,往往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因此在国家公园建设中不能忽视原住居民权益保障,要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考虑到国家公园所在地政府的财政资源、人力资源普遍较弱,鲜铁可建议在立法中要体现国家公园的公益属性,根据区位、保护规模与成效,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尤其是对边疆民族地区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国家公园资金保障机制,明确资金保障的刚性要求,逐步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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