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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间直播:要流量也要守底线

2024-07-26   

在电影《楚门的世界》中,主人公楚门生活在一间封闭的“温室”中,其所作所为每时每刻都被电视直播。

这种对个人隐私的践踏令人头皮发麻,但所幸,电影是虚构的。然而,相似的事情如果在现实中发生,哪怕其程度较之电影轻得多,也足够引人深思。

近日,有网友发文吐槽称,在深圳看到多位主播在地铁站内外进行直播。这些直播的内容是早高峰画面,且都未做打码处理。部分直播观众甚至对上班族们恶语相向,“全部都是满脸的怨气”“一看就是失败者”等言论屡屡在直播间出现。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该事件属于典型的公共空间直播侵权事件。”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北京社会治理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陈寒非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这样的事件,我们应予以谴责。为避免类似事件,主播应该恪守义务,而平台和有关部门则有必要强化监管。”

公共空间直播可能构成侵权

作为一种新兴娱乐方式,直播具有互动性、实时性等特点,自问世以来便为广大观众喜闻乐见。

然而,直播相关的争议性事件时有发生,深圳地铁站直播事件并非孤例。记者打开某网络直播平台,发现其中许多直播均在公共场所进行。在一些直播中,主播设定的程序会为误入镜头的行人打上马赛克;但另一些直播中,行人的正脸无比清晰。甚至在某水上乐园直播中,许多身着泳装的游客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入镜。

“这些在公共空间的无序直播,可能构成侵权。”陈寒非表示。

公共空间直播,首先有可能侵犯隐私权。一般而言,公共空间因其公共性、开放性,被认为是完全没有隐私权的地方。然而,陈寒非表示:“如果涉及特殊情况,如直播过程中记录了个人的私密对话、行为,或者拍摄到身体的隐私部位、个人手机屏幕上的私人信息等,公共空间直播也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权。”

其次,公共空间直播有可能侵犯肖像权。“通常来说,直播本质上以获利为目的。因此,如果直播拍摄到被摄者的面部特征,并在未获得被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传播,可能侵犯其肖像权。”陈寒非说,“如果直播者对被拍摄者形象进行扭曲或恶意编辑,则更会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陈寒非说,除了上述可能构成的侵权行为之外,公共空间直播还有可能会侵犯著作权、泄露商业秘密、违反公共秩序和伦理等。

“然而必须指出,通常情况下的一般公共空间直播并不都构成侵权。上述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基于程度较深或影响恶劣等前提。一味指责一切公共空间直播均属于侵权也可能导致因噎废食,并不可取。”陈寒非说。

三方合力推动直播良性发展

既然公共空间直播有可能构成侵权,主播应该如何最大可能避免侵权,降低在公共空间直播的相关风险?

在陈寒非看来,主播应该恪守相关义务,遵循三大原则。

首先,主播应该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主播要对直播内容和场所有所选择,在直播前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备,并杜绝在浴池、泳池、电影院等场所进行直播。”陈寒非说。

其次,主播应当遵循同意原则。“在公共空间直播开始前,主播应尽可能获得被拍摄者的同意。若被拍摄者明确表示不愿被拍摄,应立即停止对其的拍摄并删除与其相关的所有内容。”陈寒非说。

最后,主播应当遵循模糊处理原则。陈寒非说:“通常来说,对于在公共空间中拍摄到的与直播主题无关的人员,应当采用打码等技术手段进行模糊处理,以保护其隐私和肖像权。”

避免侵权行为不能仅依靠侵权者本人的自我约束。就公共空间直播这一问题来说,平台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管也格外重要。

平台作为直播活动的中转站与汇集地,要把好公共空间监管的第一道关。

陈寒非认为,平台首先应当制定明确的平台规范和政策,建立严格的内容审核机制,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方便及时处理不当内容。“平台也应当积极拥抱先进技术,利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技术,设计相关程序自动检测和屏蔽可能违规的内容。”

有关部门作为平台和直播活动的监管方,同样应该做好相应工作。

“应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共空间直播中各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与行业协会合作,制定公共空间直播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确保行业自律和规范。”陈寒非说,“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公共空间直播的监管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监督平台做好直播内容的管理审核工作。”

净化网络环境,非一日之功,非一方可成。“主播、平台、有关部门应该共同发力,推动直播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陈寒非说。(瞭新社)

编辑:熊大飞 责任编辑:李响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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