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4
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背景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社会生产力提升的贡献越发凸显,在我国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增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能力,切实提高应用研究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率,是推动高校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效果。
强化组织协同,主动融入区域创新网络
在大学内部以院系或学科为单位组织开展的科学研究,一般是以发现规律或阐释原理为主要目标的学术探索,要推动各类成果实现高质量转化,打通从基础理论研究到应用实践之间的壁垒,高校需主动融入区域创新网络,与政府、企业或科研机构等外部创新主体形成长期稳定的协同关系,通过分工合作开展科研攻关,促进学术链、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此举可帮助学术研究团队更加了解社会需求现状和产业前沿问题,提高资金、信息、人才及创新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和转移速度,为各类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创造有利条件;高校与外部机构基于某些特定研究任务开展的协同创新,有助于集聚优势科教资源,破除学科壁垒,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新兴交叉领域合作开发具有应用潜力的技术产品。
高校应结合自身研究特色和专业优势,深化与政府、科研机构及产业之间的合作机制,从跨学科、跨行业视角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提供解决方案,主动填补创新环节缺口。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的高校普遍重视围绕区域战略规划和产业特性,将一流的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为创新应用。例如,2021年由德国巴伐利亚自由州出资3亿欧元,慕尼黑工业大学、巴伐利亚科学院、慕尼黑大学和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协会等机构共同发起“慕尼黑量子谷计划”,该计划凝聚了区域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研究力量,瞄准前瞻性、战略性方向同步开展课题攻关和成果转化,短期内在量子信息科学的重要理论和软硬件开发等应用领域取得了突破进展,使巴伐利亚成为量子技术研究创新的领先地区。
适应市场机制,提升科技资源配置效率
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应用导向的科研活动缺乏产业需求的有效牵引,研究人员对市场发展动态及技术供需匹配机制了解不足,导致研究选题与产业技术前沿脱节,最终成果的应用价值较低,难以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产出的论文和专利等大量科研成果虽然具有转化为创新技术的潜质,但由于内容和形式较为抽象复杂,无法被市场主体直接吸收应用,而大学内部面向技术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尚处于探索阶段,导致科技成果开发团队在发明披露、商业策划、技术开发及产品市场化等核心转化环节获取的支持不足,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
高校应通过组织结构优化和服务功能完善,进一步提升科技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更加适应市场机制。增强科技领军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技术市场主体在应用导向科学研究中的参与度,在相关领域项目的开题论证、成果评审及技术转化等环节,广泛邀请行业协会代表、产业技术专家等担任顾问,促使科技成果的研发方向与市场需求更加适配;鼓励高校研发团队成员参与技术成果的后续开发与改造升级,提高各类企业及社会机构对高校知识创新的吸收能力;根据技术研发转化对理论知识和商业实践的需求设置产学研服务机构,配备由工程技术、企业管理、产权法律等相关领域复合型人才组成的科技成果管理团队,在技术挖潜、专利申请、产权合同、金融咨询等多个环节向校内研究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
完善成果认定和科研人员评价体系
传统的高校科研评价模式主要是为了促进知识生产和自由探索,侧重于衡量科学发现或基础研究的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科研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扩散影响则普遍由外部相关部门实施评判。这一评价思路与学科导向的科研生产规律和同质性较强的知识生产模式相匹配,促进了高校学术研究的科学化专业化发展。随着科技创新对社会生产力的贡献愈发重要,产业技术研发环节不断前移,高校与市场组织及社会机构的合作协同更加频繁深入,越来越多的师生和研究人员需要直接参与技术转化及成果应用活动,工作内涵和成果形式趋向复杂化多样化,论文或课题等学术标准已经难以客观评价科研团队成员的实际贡献,也无法从应用和实践角度反映大多数成果的转化价值,科研评价体系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师生参与跨领域科研合作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高校应完善评价体系,进一步强化科研成果的转化激励,充分调动校内师生参与校企合作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权益分配机制,增强高校研究团队进行科研成果商业化改造的参与度,提升校内创新资源使用效率;构建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研项目分类评价机制,对于跨学科、跨机构、跨领域科研合作产生的不同形式的研究成果,以及通过会议、咨询、学术参与等非正式技术转移路径将学术知识转移到产业领域的相关工作,应形成相应的成果认定和兑换机制;对于成果转化质量较高,在促进产业关键技术升级或社会重大决策中贡献突出的研究团队,应当在职称评定或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倾斜。(瞭新社)
作者:薛新龙(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育与开放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或引用之图文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更正、删除。版权问题及网站合作, 请通过瞭望新时代邮箱联系:lwxsd@liaowangh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