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5
文 | 崔建军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对分配制度建设进行了一系列探索。经过40多年的艰辛探索,我们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同时也应看到,在分配领域,我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较大,全社会基尼系数仍然较高,不平衡问题依然存在。如何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收入分配体系,是一个新的挑战。
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是三个领域不同的分配制度。它们之间既有紧密的有机联系,又有显著不同,关键是取得相得益彰的效率,达到公平的均衡点。
初次分配的主体是市场,主要体现效率原则。初次分配是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分配。初次分配要让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取得合理利润,提高要素投入者的经营积极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更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鼓励劳动者的劳动热情,鼓励多劳多得、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同时要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
再分配的主体是政府,主要体现公平原则。再分配的方式有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政府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等,政府通过改善公共服务也能促进再分配的公平。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改善,可以增加家庭的可支配收入。税收是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在再分配领域,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规定来促进收入公平。对于符合市场机制的初次分配的高收入,正确的再分配是调节;对于依靠非法手段取得的初次分配的高收入,正确的再分配是规范,整顿收入分配秩序。
需要强调说明,在再分配中,财政政策毫无疑问是主角,同时应该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的调节功能,利用金融手段,建立健全公平与效率相得益彰的分配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平。金融资源是先导性、战略性资源,是货币选票。货币选票投向哪里,金融资源流向哪里,哪里就能得到发展。因而,宏观货币政策的有效调节作用也不容忽视。
三次分配的主体主要是社会团体,包括企业、非营利性组织、公益性基金会、居民个人等,主要体现共同富裕原则。在解决温饱问题、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之后,居民个人和企业拥有的财富越来越多,整个社会的三次分配有了一定经济基础。社会对于先富起来的个人和企业的贡献存有内在需求,很多先富起来的个人和企业也有为社会作更多贡献的意愿。对于三次分配的供给主体,各级政府应该创造必要的条件,给予尊重、支持和鼓励,以便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中,要特别重视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要实现共同富裕,就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建设低收入和高收入人数少、中间收入者多的“橄榄型社会”。“橄榄型社会”有益于社会稳定,同时能有效提升全社会的平均消费倾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与“橄榄型社会”相对立的“哑铃型社会”则会降低平均消费倾向,妨碍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建立健全“市场—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包含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促进公平与效率相得益彰的分配制度体系,才能实现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共同富裕,才能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当然,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们强调建立健全公平与效率相得益彰的分配制度体系,同时不能忘记做大蛋糕。只有蛋糕做大了,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才有厚实的物质基础。(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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