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售卖无产品标签的减肥胶囊 北京一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判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2023-06-20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减肥胶囊而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被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被判决退还已销售货物的全部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小帅(化名)通过微信方式与被告小美(化名)洽谈购买减肥产品的相关事宜,后小帅向小美提出要购买减肥胶囊,并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小美支付宝账户转账,购买减肥胶囊70粒。此后,小美向小帅快递发货。后小帅再次向小美提出购买要求,并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再次向小美支付宝账户转账,购买减肥胶囊三袋。此后,小美依约再次向小帅快递发货。经过一段时间的服用,小帅表示身体出现不适,其与小美就赔偿问题沟通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小美退款并给予赔偿。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案涉产品采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且外包装无任何产品标签,亦无说明书,小美亦无法提供减肥胶囊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买卖案涉产品是用于减肥而食用,为统一形制的胶囊,即已进行了定量包装,应属于预包装食品。小美向小帅出售的案涉产品并无任何产品标签,违反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小美对于产品质量等方面均未举证,故法院依照“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广大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审慎审查食品标签等,以免对自身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而经营者亦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规范经营,对自身进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进行查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如果因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使自身受到了损害,广大消费者应保存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向食品经营者、生产者主张自身权益。经营者遇此情形不应推诿,如食品不符相关安全标准的责任在于生产者,经营者可在向消费者赔偿之后向生产者主张追偿。


(瞭新社)

编辑:王晨 责任编辑:佳佳

来源:人民法院报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或引用之图文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更正、删除。版权问题及网站合作, 请通过瞭望新时代邮箱联系:lwxsd@liaowanghn.com

推荐阅读 换一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