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创新知识产权案件综合保护机制,稳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以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全方位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有效破解这一实践难题,办案质效明显提升。
要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统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机制,不断优化各级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亦把坚持创新放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心怀“国之大者”,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聚焦知识产权保护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统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检察,不断创新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体系,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典型的行政犯,行政犯因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之双重违法性的兼具,应负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双重法律责任,甚至有些行政犯因同时侵犯民事权益而形成行民刑交叉案件,致使案件的准确认定与科学办理难度较大。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创新知识产权案件综合保护机制,稳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以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全方位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有效破解这一实践难题,办案质效明显提升。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590件7835人,同比分别上升16.8%和9.2%;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6565件14020人,同比分别上升12.3%和15.4%;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99件,同比上升65.2%。同时,检察机关全面深化知识产权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通过构建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强化精准监督,促进裁判理念和标准统一,达到“抗诉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以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检察走深走实,强化对商标、专利、植物新品种等行政确权案件的检察监督,促进依法行政,2021年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达到544件,是2020年的4.1倍。
当前,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囿于各种客观原因,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着力解决。一是办案结构还不够合理。从检察机关发布的办案数据来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仍占绝对多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仍相对薄弱,数量较少,来源单一,多为当事人申请,监督力度与监督效果还需进一步彰显。二是履职模式还不尽完善。从全国范围看,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办案模式并不统一。如有的虽然采用综合保护办案模式,但只是将不同业务部门的人员简单聚合在一起办案,深度融合办案模式还不够,综合保护机制的制度优势尚未充分发挥;有的依托专门检察院落实综合保护,但前端侦查、后端审判并未实现相应跨区划集中管辖,集中管辖意义有限,且工作协调难度大。三是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呈现高技术化、智能化、产业化、链条化等特征,隐秘性高、组织性强,办理难度大,法律适用上往往刑行、刑民甚至民行刑交织,专业性强、交叉领域多,对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但囿于传统的履职方式与人才培养机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打通”刑事、民事、行政等部门法壁垒,进而准确适用不同法律规范仍存在一定难度,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能力与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司法需求还有不相适应之处。
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从四个方面“下功夫、出实招”,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提高办案能力水平,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质效,促进优化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更加有力保障。
第一,突出以办案为中心,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进行了系统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罪状表述,调整了入罪门槛,并将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彰显了加大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精神与治理思维。为践行这一立法宗旨,在司法层面,一是要打造创新案例、精品案例、典型案例。就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而言,需要聚焦科技创新、聚焦文化繁荣、聚焦营商环境、聚焦前沿问题,集中办理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案件,从而细化执法指引、统一执法尺度。二是要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重点监督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线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重点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三是要准确把握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刑事打击与民事保护的关系,准确把握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既要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又要避免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被弱化甚至虚置,从而实现最优保护效果。四是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改革。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减少权利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积极、稳妥办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相关立法完善奠定实践基础。
第二,健全“双向移送”机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效能。现有的“双向衔接”机制主要侧重于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向司法机关移送,但对于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刑事案件以及经司法处理而被撤销、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案件,其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在行政违法事实成立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难以掌握此类案件是否已经行政处罚的线索,从而导致部分行为人违法后既未受到刑事处罚,也未受到行政处理,存在一定的缺位。因此,要在坚持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基础上,强化司法机关将涉案行政处罚线索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工作机制。当然,通过“双向移送”机制同时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时,要依据责任性质,遵循功能相同的处罚应当折抵、功能不同的处罚分别执行的法律原则妥善处理。具体而言,对于目的相同、功能和责任形式相似的行政处罚与刑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后,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先前判处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折抵;行为人先被判处刑罚的,行政机关不再处以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对于目的不同、功能和责任形式不相类似的行政处罚与刑罚,对行为人行政处罚后,又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均应执行;行为人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继续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化水平。具体而言,一是要加强与法院协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综合保护制度,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的监督新模式,妥善解决案件管辖、起诉、审判、监督等各环节衔接问题。二是要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统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机制,不断优化各级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既要通过适度集中管辖积累总结办案经验、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也要防止过度集中尤其是大范围跨区划集中管辖对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加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工作力度,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完善案件证据体系。三是要依托智慧检务平台,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协作,打通“数据孤岛”,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惩治防范犯罪、监督纠正违法、保障公共利益、完善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四是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高校、法院的合作交流,围绕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办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监管完善等前沿热点问题,加强沟通交流,加强案件分析研判,建立典型案例收集、编撰、选送和年度发布制度,提升综合履职和办案能力,促进执法司法标准统一。
第四,完善总则性指引,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能力。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了重要修改,最高司法机关围绕商标、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等问题抓紧制定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为司法办案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指引。然而,此类技术性解释虽然能解决法律适用的一般问题,但难以为包括知识产权犯罪在内的行政犯的准确认定提供一般性指引。换言之,传统以民事犯为中心的司法定罪与程序适用机制已经无法适应行政犯扩张时代的办案需要,个案、类案型的法律适用意见无法为包括知识产权案件在内的所有行政犯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通则性的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指引,亟需研究制定办理行政犯罪案件的总则性指导意见。这一方面要立足行政刑法与刑法教义学的有机结合,科学阐释“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刑事立法扩张与刑事司法限缩相统一”的行政犯实体处理原则,明晰行政犯刑事立法的边界,明确行政犯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限度,一揽子解决行政犯认定中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和根本性实践难题。另一方面,要创新性构建行政犯案件办理的程序衔接和证据转化规则。知识产权行政犯的处理,既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审判体系外部衔接,又涉及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审判体系内部对接,还涉及内外衔接程序中的证据转化问题。要秉持宪法价值秩序指引下的部门法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责任配置,创新性构建“行政优先为原则与刑事先理为特殊相统一”的行刑衔接程序和证据转化规则,以实现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的分配正义。
(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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