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0
针对反不正当竞争,广东将出台新规。8月1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草案建议稿)》(下称“草案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建议稿共有五章,三十六条,针对混淆、淡化和攀附,商业误导,商业诋毁,商业贿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进行细化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直指流量劫持、大数据“杀熟”及“二选一”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都不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外之地,强监管的信号已经非常明显。广东可以先行先试对不同领域不同规模的平台分类分级规制,重点加强对大型平台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监管。”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广东省法学会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会秘书长仲春表示。
进一步释放强监管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是《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自1996年4月5日通过后,25年来首次进行修订。
此前,我国已经先后两次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次修订立足于新的发展形势,依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方针政策、《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法律、广东省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并参考国内立法经验,借鉴国外和地区的做法进行起草。
互联网技术给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深远而巨大,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这次实施办法的修订,除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体例,专门制定“互联网专条”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情形外,还对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呈现出来的典型性,进行了专门规定。
比如,在混淆、淡化和攀附条款中,明确规定“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应用软件名称、电子商务平台名称、网络店铺名称和账号名称或者图标等网络标识”;根据网络游戏的发展,规定了“虚构人物和拟人化角色”形象标识以及道具外观的保护。
在商业贿赂条款中,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财物”的范畴。在商业误导条款中,将交易量、点击量、用户评价等“刷单炒信”行为明确规定为误导。
在商业诋毁中,禁止以风险警示、举报投诉、组织虚假评价等方式进行商业诋毁。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是市场竞争中的核心资源,地位非常重要。广东省是全国的知识产权大省,草案建议稿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现象较为突出,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进行了专门规定。与此前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一脉相承的是,有关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也成为本次草案建议稿关注的重点。
除保留反不正当竞争法原有规定外,草案建议稿还增加1种类型化规定:恶意获取、展示、应用、破坏其他经营者电子信息数据库或其他经营性劳动成果的,进一步明确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范畴。
草案建议稿提出,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监督预防方面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建议可探索平台分类分级规制
在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看来,目前强监管的信号已经非常明显,但更关键在于后续落实。“政策在具体的落实过程当中会涉及到很多技术性的、细节的问题,我们更希望看到规则能够发挥威慑作用,一是处罚力度足够让企业‘长记性’,二是执法周期要有及时性,相关问题暴露后,执法机构要能够及时响应。”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配合、协助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经营者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合规内控制度,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草案建议稿中特别提到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
刘旭也表示,在反不正当竞争当中既需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也要充分调动企业和企业所在的行业协会的积极性,敦促企业加强自查自纠。
近年来,广东平台经济发展迅猛,市场规模持续扩大。4月30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会同广东省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议,督促互联网平台企业自查自纠,严肃整治“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
在刘旭看来,广东可以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先行先试。“广东有开放创新的基因,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配合相关政策的落实,要求上市企业把及时披露涉及反垄断风险、反不正当竞争风险的相关信息作为必要事项,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合规经营保投资、促创新、稳发展。”
仲春则建议,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平台发展特点细化平台监管规则,“广东可以先行先试对不同领域不同规模的平台分类分级规制,重点加强对大型平台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监管。”
(瞭望新时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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