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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与创新并行

2021-04-09

在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管理的过程中,基层工作不容小觑。为了探讨基层法治工作的具体做法、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基层宗教工作法治化”主题论坛邀请宗教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法律界的人士对此话题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论坛现场

佛教“去商业化”的路径探讨

浙江省佛教协会副会长、杭州灵隐寺方丈光泉认为,治理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最好的路径与方法是“依法管理”,并提出4点建议:

不断提升佛教界法治意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佛教界应依法抵制一切以营利为目的外来资本进入佛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寺院搞“股份制”“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

清晰区分商业化与自养的关系。加强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规范化的财务管理,确保寺院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支出用于自养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坚守佛教寺院的非营利属性。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佛教协会《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等,制定寺院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寺院的财务收入、固定资产、法物流通等主管和权限,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循。对于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惩处。

明确寺院的法人地位与产权归属。对各种佛教财产、遗产的权属进行合理的划分,对于寺庙、佛教协会依法所有的宗教财产予以保护。

清真寺如何避免受到宗教极端势力的蛊惑和煽动

浙江省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宁波市清真寺管委会主任马富强认为,清真寺要避免受到宗教极端势力的蛊惑和煽动,并介绍了宁波市清真寺的一些经验做法。

加强普法教育,树立法治思维。宁波市清真寺积极响应“学法用法,五教同行”号召,结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发出的“四进”倡议,开展以“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为主题的讲经普法宣传月活动。清真寺阿訇用穆斯林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贯穿到卧尔兹演讲中去,教育广大穆斯林群众。设置法治宣传栏和图书阅览室,充实《宪法》《反恐法》《网络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以及中华优秀文化等方面的书籍。邀请专业律师志愿者举办法治宣传讲座,义务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宣扬中道思想,树立正信正行。宁波市清真寺认真开展“寻梦中国·正言正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持续做好“去、反、守、促”新卧尔兹宣讲和巡讲工作,引导穆斯林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为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伊斯兰教的健康发展凝心聚力。

掌控宣传阵地,抵制极端主义。宁波市清真寺大张旗鼓地揭露极端思想的危害性,批驳背离伊斯兰教真精神的歪理邪说,抵御极端思想的恶劣影响,引导穆斯林认清极端主义势力的险恶用心和罪恶本质,把虔诚信仰和极端思想区分开来。

加强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

浙江省天主教爱国会副主任、温州苍南天主堂本堂神父胡龙建认为,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工作,因为这不仅涉及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障,也关系到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

胡龙建指出,现阶段宗教财产及其法律保护在落实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因宗教财产问题发生冲突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二是从宗教界自身来看,有些地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为了解决自养问题,将部分宗教财产投资于经营性活动,但在投资活动中因缺少经验造成经济损失,带来负面影响。另外,存在个别宗教教职人员侵占以及滥用宗教财产的现象。

胡龙建认为,应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完善相关法规章制度。二是严格执法,加强对宗教的财产监督和保护。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宗教财产管理和使用的监管,防止宗教财产被非法侵占和滥用;同时应避免对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财务行为进行非法干预。

深入探索农村宗教工作新思路

大多数宗教活动场所在农村,如何依法做好农村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已成为新时期基层统战工作的重要课题。宁波市宁海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叶良才结合长期工作实践,提出探索农村宗教工作新思路:

着眼顶层设计,编制场所布点规划,实现宗教场所布局清晰。基层乱建小庵、小庙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缺乏规划引导。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调整。

探索宗教场所准入退出和动态的管理机制。建议在以信众宗教需求布点规划的基础上,实施准入退出动态管理。

着眼基层网格管理,形成监管服务并重的网格工作团队,实现宗教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场所日常监管,主要以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为牵头,网格管理为抓手,场所自治管理为主体,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强化监管工作重心下移,突出“发现问题在基层一线,解决问题在基层一线”的工作思路,将五大宗教与民间信仰事务纳入“四个平台一张网”综治全科网格管理体系,积极落实网格工作“有职责,有报酬,有考核,有奖励,有成效”的保障机制。

贯彻落实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登记的相关法规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剑飞在发言中梳理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登记的相关法规。

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中首次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即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2017年6月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中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为了贯彻落实《民法总则》有助于宗教界实践《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与民政部经过共同研究,印发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本质上与营利性的企业和非营利性的其他社会组织不同,有其特殊的历史性和传承性。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本着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使各宗教有一个调整和适应的时间。同时,需要科学规定法人条件,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在各地宗教实践的基础上统筹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管理决策。各宗教活动场所也应当根据本宗教、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科学分析、自愿申请、自主决定,真正使“取得捐助法人地位”能够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权益、维护宗教的稳定、促进宗教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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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晓萍    责任编辑:佳佳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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