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文化>宗教>正文

学校等公益设施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2021-04-08

自然资源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通知》还规定,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在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方面,《通知》提出,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瞭望新时代网(《瞭望中国》综合网)

编辑:佳佳    责任编辑:晓萍

来源:工人日报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或引用之图文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 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更正、删除。版权问题及网站合作, 请通过瞭望新时代邮箱联系:lwxsd@liaowanghn.com

返回列表

推荐阅读 换一换

友情链接

国家工信部备案 粤ICP备19140089号

瞭望新时代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