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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中国化方向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2021-04-07

“宗教信仰自由与依法管理”主题论坛邀请了社会各界人士围绕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以及宗教中国化方面的议题进行交流与讨论。


论坛现场

宗教信仰自由的定义和边界

浙江省佛教协会会长怡藏认为,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至少要把握3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某一种宗教的自由,也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某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二是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每一种宗教都有按照本教教规、教义开展宗教活动的需要。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必须以不影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三是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一方面,宗教界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另一方面,又要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

怡藏说,自由是有边界的。我国宪法第51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必须认识到,宗教信仰自由边界不是为了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实现。

宗教信仰自由并非放任自流,更不是随心所欲

浙江省道教协会会长董中基表示,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制定专门的政策和法规来依法规范宗教事务,切实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宗教团体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但是,宗教信仰自由并非放任自流,更不是随心所欲。一方面要实现和保障信仰自由及相应的权利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宗教也必须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宗教作为社会实体必须遵守法律,宗教事务必须依法进行。对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社会事务、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

浙江省天主教爱国会主任方法全说,五大宗教虽然有着不同的教义教规、典籍制度、历史进程,但都有着作为宗教所具有的共性,都讲真、善、美。如佛教提出的“人间佛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的“齐同慈爱、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基督教的“荣神益人”,天主教提倡的“做盐做光”。这些合乎时代精神的神学思想有助于宗教界实践坚持中国化方向,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文化。

方法全认为,坚持中国宗教中国化方向首先在政治上要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向、同行。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努力。在思想上要植入中华文化的基因,培养中华文化的品格。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在宗教礼仪方面要符合中华民族的审美和习惯,如在语言文字、礼仪圣乐、圣堂建筑、宗教设施、文学艺术等方面融合中华传统文化特色,进行具体的中国化实践。

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的政策理论和路径解析

浙江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副主席兼秘书长陈孝浪对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的政策理论和实践路径进行了深入解析。

在政策理论层面,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的意义。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

在实践路径层面,重点关注5个层面。一是政治认同。实践证明,我国宗教只有坚持中国化方向,才能更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要求宗教界在政治上自觉认同。二是社会适应。宗教是社会的一部分,必须适应社会、服务社会、履行社会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依法管理,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三是文化融合。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要用中华优秀文化来浸润宗教,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四是伦理共建。社会建设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硬约束,但仅仅依靠这些硬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宗教界要“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五是和谐共享。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

依法治理宗教事务要处理好的关系

浙江财经学院唐勇副教授认为,依法治理宗教事务应该处理好3种关系:

国内与国外的关系。《宗教事务条例》第5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要求“宗教中国化”,在文化上融入中华文明、在民族上认同中华民族、在处境上对接中国社会。任何一种宗教、任何一个教派,只有接纳中华文化,吸收中华文化,才能在中国大地落脚生根。中国宗教在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基础上,应当积极开展对外交往交流。宗教的国际交流有助于在不同国家之间、不同宗教之间消除偏见,形成共识。

教规与法规的关系。教规是各宗教依据经典教义和历史传承而制定的。中国佛教协会公布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国道教协会公布的《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中国基督教两会通过的《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等都属于教规的范畴。这些教规的第一条都宣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来制定本办法。因此,法规的效力高于教规,对信教群众而言,法规与教规不但没有冲突,而且遵守法规本身就是教规所要求的。

文化与商业的关系。宗教本质上应当归属于文化范畴,传播文化,促进社会和善。借教敛财,以教牟利,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将宗教庸俗化、世俗化、娱乐化,既是违反法规的行为,同时也是背离宗教教义的行为。

法治视角下宗教信仰自由的思考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浙江省检察院高级检察官黄曙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宗教事务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彰显出对宗教事务管理的现代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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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佳佳    责任编辑:安琪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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