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大湾区>政策>正文

全面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广州将有这些利好举措!

2023-09-20

9月1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征求意见稿)》),着重对户籍家庭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两调整两完善”:调整公租房保障家庭收入线准入限额,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完善公租房保障方式,完善公租房保障审核及监管机制等。

《通知(征求意见稿)》积极落实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综合考虑广州市场形势,助力缓解大城市住房矛盾、有序有效推进房地产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期间,广州市提出将新增66万套(间)保障性住房,高于同期新增的商品房数量(65万套),为全国一线城市中保障性住房供应量最多城市。作为人口持续保持净流入的超大城市,今年来,广州不仅公布了差异化入户政策,也在住房保障上下大力度,成立广州安居集团,紧密联动城中村改造与住房保障工作,不断完善顶层设计为实现人人住有所居提供机制保障。

提高: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准入限额、补贴标准

《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公租房收入线准入限额从现行的35660元/年提高到49952元/年,同时,对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放宽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至政府公布标准的130%。

广州市将逐步调整提高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支持户籍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根据《通知(征求意见稿)》,广州市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具体系数标准可在广州市住建局官网查阅《通知》附件)。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不足200元的,按照200元/月予以发放。自《通知》实施的次月起,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可按照《通知》标准计发租赁补贴。

《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三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以及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年满十八周岁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身份的人员,轮候期间可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对于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曾参加配租意向登记未获配租且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可申请在后续轮候期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

减免:

社会部分群体可按优惠标准或免交租金

《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上文中提及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群体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可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其他承租政府及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缴交比例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0%-70%。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各收入档次缴交系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家庭租金超出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申请家庭应书面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并承诺配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查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在申请住房保障和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期间的家庭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对疑似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核查工作。骗取住房保障行为一经查实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处理,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此外,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内,如所有家庭成员期满审查时均已年满60周岁的,可不再审核收入、财产,并以最近一次经济状况核定的家庭收入作为后续核定租金或租赁补贴档次的依据。

完善:

给予不再符合资格的承租人过渡期

广州市将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方式,以及公租房保障审核及监管机制。《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资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

其中,原按非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可核减的租金为原租金减免额的50%。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过渡期满后,广州市相关部门将根据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分类处理:

1.承租人家庭确有住房困难,符合住房困难标准难以退出,且收入、财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

(1)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1.5倍以内的,承租人可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计租或者按照家庭月收入的20%计租,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20%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

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1.5倍至3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分别符合本项所列不同情形的,按照较高租金的标准执行。

在申请流程方面,《通知(征求意见稿)》也相应进行了完善。保障房租赁合同实行每两年一签。合同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须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家庭期满审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或财产准入限额3倍以上的,或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过渡期内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超出过渡期外的租金。


|(瞭新社)

编辑:胡森铭    责任编辑:李懿

来源:南方+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或引用之图文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 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更正、删除。版权问题及网站合作, 请通过瞭望新时代邮箱联系:lwxsd@liaowanghn.com

返回列表

推荐阅读 换一换

友情链接

国家工信部备案 粤ICP备19140089号

瞭望新时代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