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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2020-12-07

《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地方性立法的高度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守护城市文脉,弘扬侨乡文化。在11月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分别就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申报认定、保护措施、制度设计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历史文化街区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

历史文化街区作为历史遗存的宝贵财富,能较为完整地体现某一时期的历史风貌,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价值与独特的文化底蕴。《条例》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并根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提出了制定专项保护规定、严格控制建设活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制度设计。

据了解,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有四个具体条件和一个兜底条款,即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一定规模,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区域,可以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与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相协调。

《条例》还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获悉,江门现有4片历史文化街区,两片在台山老城区,两片在新会老城区。新会老城区的两片分别是新会学宫和大新路—仁寿路,这两片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已于2017年完成编制、审批。

下一步,市级以及各县级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将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研究、划定历史风貌区。市、县两级规划部门将按照《条例》和规划要求进行管理。

历史建筑

可签订委托合同实现托管保护

历史建筑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侨乡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和利用好历史建筑,对延续江门市历史文脉和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意义重大。

《条例》明确,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五个条件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经过认定信息来源、拟定名录、征求意见、核定公布等程序后,将其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这五个条件分别是: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反映江门侨乡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在江门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典型性;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以及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

据了解,《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保护具体措施主要有规划保护、图则保护、协议保护、原址保护、抢救性保护、预保护、修缮保护、托管保护等具体措施。其中,托管保护指的是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管理,与之签订委托合同,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和维修资金等事项作出约定。

据悉,在历史建筑普查方面,全市现已公布219处历史建筑名单,其中市区范围内共有159处历史建筑已纳入江门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四个县(市)共公布历史建筑60处,其中台山9处、开平2处、鹤山46处、恩平3处。

在市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方面,江门市政府正在组织编制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将公布的历史建筑纳入规划中,市、县两级规划部门将按照《条例》和规划要求进行管理。

创新设计

建立保护基金用于保护管理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结合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方面存在的现实困难,解决实际问题。为此,《条例》作出了多项创新性制度设计。

如,建立保护基金,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利用以及维护修缮;统一保护标志,载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等内容。

再如,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其作为《条例》创设的历史文化街区延伸保护制度,对于江门市存在的大量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核定标准,或者达到核定标准而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并符合《条例》所列条件的区域,可确定为历史风貌区进行管理。

此外,细化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规划内容要求和编制程序;建立代管制度;建立原址保护、抢救性保护、预保护等制度。

据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在制度设计中注重当事人权益保护,不仅要求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规划时均需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而且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协议。

《条例》还规定,迁移或拆除非国有历史建筑,应听取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的意见,并给予合理补偿;因实施预保护对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依法征收非国有历史建筑,可按照高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征收地块内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的标准,对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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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三米    责任编辑:阳光

来源: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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