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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保姆发病死亡,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2023-01-20

住家保姆因高烧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一纸诉状将雇主及中介平台告上法院,要求雇主及中介平台分别赔偿58万元、100万元损失。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雇佣纠纷,判决驳回住家保姆华阿姨家属全部诉讼请求,中介平台及雇主黎某均无须承担责任。

2020年12月,华阿姨入驻某互联网护工平台,后经平台面试通过,华阿姨被介绍至黎某父母家中负责照顾患脑萎缩的黎某父母。2021年7月8日上午,华阿姨在黎某父母家发烧,自行服药后并无缓解,体温从38.8℃上升至40℃。当日10时左右,华阿姨在微信群中联系黎某告知自己发烧。约半小时后黎某妻子回复微信认为华阿姨身体无法胜任工作并要求换人,黎某将华阿姨发烧事宜及时告知平台。其间,黎某母亲多次提醒华阿姨就医。下午1点左右,黎某及家人、平台员工先后到达现场,在发现华阿姨昏迷后,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医。华阿姨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平台系信息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是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故中介平台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华阿姨受雇于黎某,报酬由黎某直接支付,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华阿姨的死亡原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属于自身疾病,并无证据证明该结果因提供劳务造成,提供劳务与死亡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黎某作为雇主,为华阿姨提供了有空调的房间,华阿姨从事护理老人的工作,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黎某及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送医义务。黎某一家并非专业的医疗从业人员,且黎某父母是需要被护理的脑萎缩患者,作为一般的雇主对该死亡后果不具备预见的可能性,黎某已经尽到了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应尽的提醒、注意、及时救助义务。因此,黎某一方不存在过错。

华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工,理应对自身身体状态进行合理判断与处置,因其自行用药、错误判断导致的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最终,奉贤区法院判决驳回华阿姨家属全部诉讼请求,中介平台及雇主黎某均无须承担责任。

考虑到华阿姨的离世,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中介平台及黎某均自愿向华阿姨家属进行了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瞭新社)

编辑:侯文哲    责任编辑:维泽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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