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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遭意外 责任保险应赔付

2022-11-11

数字经济时代下,依托各类互联网平台,产生了大量依赖平台就业的新业态从业者,这些从业人员在追求工作自由与灵活的同时,也往往面临着权益受损时维权难的窘境。

基本案情:

小张是某公司雇佣的外卖骑手。某天,小张通过外卖平台接受订单配送任务,在送餐途中与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后,小张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某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骑手在排班期间或订单配送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包含交通事故),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情形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治疗结束后,小张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案涉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小张所在公司而非小张本人,其与小张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不同意向小张进行赔偿。另外,本起事故是由于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小张应当向侵权人主张全部损失。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作为某公司的雇员,在工作期间从事外卖配送业务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该公司对其负有赔偿义务。其所在公司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小张作为该责任保险的第三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有权就其应获得的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小张受伤情形完全符合案涉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小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1万余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案即是由此引发的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雇佣小张的公司是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小张是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小张在送餐途中意外受伤,在其所在公司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小张有权“跳过”公司直接以第三者身份要求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不应以与骑手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拒赔。


(瞭新社)

编辑:侯文哲    责任编辑:维泽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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