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法治>案例>正文

以案说法|租房维修,该找谁买单?

2022-09-16


案例

小张和出租人小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小张承租小吴名下的房屋,租期1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在办理交接时发生分歧。小张称其在居住期间,卫生间的水龙头、热水器、下水口存在损坏情形,其多次要求小吴维修未果,无奈之下,小张自行更换和维修共支出1000元,小张要求小吴支付该费用,小吴不同意。那么,这笔维修费用该谁承担?

以案说法

由房东小吴承担。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瞭新社)

编辑:奕冰    责任编辑:韦利彬

来源:人民网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或引用之图文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 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更正、删除。版权问题及网站合作, 请通过瞭望新时代邮箱联系:lwxsd@liaowanghn.com

返回列表

推荐阅读 换一换

友情链接

国家工信部备案 粤ICP备19140089号

瞭望新时代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