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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绿色金融条例,金融上市公司须履行环境披露责任

2020-11-09

南方网讯 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须披露环境信息。11月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部绿色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当前,发展绿色金融已成为全球共识,但由于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存在绿色金融标准不统一、产品服务不完善、服务和监管措施不健全等问题。《条例》在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时,吸收借鉴了发达国家关于绿色金融发展的制度设计。

除建立绿色金融制度与组织体系、制定绿色金融相关标准外,《条例》规定将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明确将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同时,规定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对于未投保或者续保该责任险,处保险费3倍罚款。

同时,创设金融机构绿色投资评估制度,对其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并明确需要进行绿色投资评估的项目规模、类型以及评估内容等。同时,根据“尽职免责”原则,对于已按规定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金融机构,其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的项目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不予处罚。

而对未对投资项目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金融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未依法开展绿色投资评估且项目发生应当处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按提供贷款或者投资金额1%以上10%以下处以罚款;对于未将绿色投资评估内容纳入投资后管理的金融机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部分金融机构2022年1月1日起披露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披露是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一环,但我国目前的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低、标准不统一,并不能满足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需求。《条例》规定,“在深圳市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须自2022年1月1日起披露环境信息。

除此之外,“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深资产规模500亿元以上的银行;资产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规模50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也应自2023年1月1日起披露环境信息。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虚构、捏造数据或者信息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金融机构实施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选择合作金融机构的重要依据。

建立金融监管和防范“洗绿”制度

《条例》规定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一是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二是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绿色建筑质量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险以及其他的绿色保险业务;三是规定了投资咨询机构在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应询问其在绿色领域的投资偏好,为其参与绿色投资提供便利;四是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抵押和质押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跨境交易业务。

当各类产品和服务持续涌现后,如何在创新与风险管理之中取得平衡?《条例》规定,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会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绿色发展联席会议以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并建立金融监管和防范“洗绿”制度,即“严禁金融机构以绿色金融产品名义对不具备绿色特性的金融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或者推广,严禁相关单位以绿色融资的名义为不具备绿色特性的企业或项目申请绿色资金,严禁认证评级机构为不具备绿色特性的企业或项目出具绿色认证报告或绿色评级报告”,对绿色金融认证、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认证和评级活动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编辑:罗素月    责任编辑:谈允贤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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