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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治理视角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2022-04-22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倡导的“十一个坚持”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尤为引人注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从全球治理视角出发,把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为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工作重心,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时代性、实践性。

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的客观需要。当今世界正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单边主义、霸权主义与多边主义、自由主义之间的较量日益激烈。当今的全球治理体系是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导建立起来的,是西方国家以其国内治理体系为基础,通过国家间的力量博弈将其输出为国际规则的结果,其本质上还是有利于维护西方国家的核心利益。在不触动西方国家核心利益的情况下,这种全球治理体系尚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但是一旦触及到西方国家的核心利益,这种全球治理体系固有的弊端便显现出来,而其内部却缺乏能有效消除这种弊端的机制和动力,故有必要依靠外部力量共同推动全球治理变革。在全人类命运休戚与共的今天,有必要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视野出发,以开放包容的胸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规则构建,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嵌入我国的法律智慧,提出中国方案。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新时代我国继续深化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新时代加强对外开放,不仅意味着要在“引进来”方面加强顶层设计,也意味着在“走出去”方面主动作为。不仅要求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出入境管理、移民管理、海关管理等领域的涉外法治建设必须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全面接轨,而且要求与之相对应的专门性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的法律反制手段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否则“引进来”可能会出现“请神容易送神难”等问题,而“走出去”则会出现“为他人做嫁衣”等困境。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党的文件形式对涉外法治工作做出重大战略部署,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涉外法治工作再次进行了战略部署,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深刻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涉外法治建设的工作重点。这一历程不仅体现了我们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在不断发展和深化,而且也体现了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连贯性、科学性。

二、当前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存在的短板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有待克服的短板。

一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力度亟待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匮乏问题依然突出,其根源在于大学生低龄化、教育内容同质化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难度之间存在矛盾。尽管在国家一系列有力政策推动下,部分知名法学院校在课程设置、研究生培养等方面均对此做了大量有益尝试,但是由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对教学模式、师资力量、培养体系、课程体系、职业导向等都要求极高,不仅要求授课教师必须精通法律专业外语,必须具有丰富的涉外实务经验,还要求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能够提供相应的实践机会,而现实状况是,目前国内各知名法学院校在对标上述要求时都存在一定短板,这些都制约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成效。

二是涉外法治工具箱需要不断更新。当前我国涉外法治工具箱正不断更新,涉外领域的管理与反制手段正日益完善,但是部分环节或领域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其一,涉外领域法律管理手段薄弱。在对外投资、对外援助、港口海岸、领事保护等领域存在无法可依或法规层级较低等问题,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在日常管理中的比重依然较高。而一旦涉及到法律纠纷,司法机关便面临无法可依等困境。在对外贸易、国籍管理、在华外国人管理等领域,当前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较多,弹性空间过大,导致在具体实务中很难有明确的行为指引予以规范。其二,涉外领域法律反制手段薄弱。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专门性的反外国制裁法,公司法、证券法、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领域也都有涉外条款,但条款高度分散、可操作性低等问题依然存在。其三,涉外领域法律制裁手段薄弱。虽然我国出台了《反外国制裁法》,但是其出发点是对境外敌对势力非法制裁我国的法律反制,对于一些谋求危害我国核心利益的境外敌对势力,依然存在只能被动防御、无法主动出击等法律困境。

三、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改进举措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需从人才培养、政策保障等不同角度及早进行布局,从全球治理视角出发,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持续进行改进: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涉及到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外语等多学科体系,尤其是对法律专业外语要求极高,且由于涉外法治人才属于应用型人才,需要引入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培养,因此有必要在顶层设计上加强指引和规范。具体而言,其一,可以通过在国家层面设立专项课题基金,引导各科研机构加强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与相关对策建议的理论研究。其二,高校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训项目建设,引入部分涉外业务开展较好的律所参与培养,在此基础上不断强化过程管理,逐步构建并完善本硕博有序衔接、高校与律所无缝对接的人才培养体系、课程建设体系、实习就业体系等。其三,应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导向,通过举办模拟法庭竞赛、选派学生前往国际机构实习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等形式不断提升实践教学成效。其四,应把“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一方面有组织、有计划地把具有较大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选派到世界一流名校进行深造,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涉外法治人才推荐到重要国际机构担任法官职务,另一方面提供专项人才引进资金,吸纳更多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到我国的教育、培训、司法、仲裁等相关机构工作,从而不断提升师资整体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近期司法部联合教育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作出了具体部署,是新时代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极为有益的尝试。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以形成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为核心。形成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必须以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目的进行构建,应着重完善对外投资与外商投资相关联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包括健全完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制度、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同时应大力加强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包括不断加强涉外司法协助,有效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组织确定的争议解决规则,以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于恶意利用违法的次级制裁措施行使“长臂管辖”、损害我国相关实体的行为,要通过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反制措施予以坚决反击,以阻断该类违法行为对我国实体造成的持续损害。

三是要坚决捍卫以联合国为核心所构建的国际法治体系。在当前全球性问题日益频发的的复杂形势下,在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对抗日益激烈的严峻情况下,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联合国。也即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动全球治理的完善,需要坚决捍卫以联合国为核心所构建的国际法治体系。其一,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战略视野出发,对于假借国际之名行损害联合国权威之实、违反《联合国宪章》、损害我国核心利益的行为要进行坚决有力反制;其二,继续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不断提升中国的综合国力,进而壮大多边主义力量;其三,坚决维护联合国权威,主动团结绝大多数中小国家,在涉及主权、安全等原则问题上敢于发声,同时要积极主动作为,在多边主义基础上主动提出一系列符合当前实际的国际法治体系方案,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瞭新社)

编辑:黄惠群    责任编辑:黄田心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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