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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冬奥之②冬奥科学立法,将给未来留下宝贵制度财富

2022-01-21

近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就我国法治环境而言,北京冬奥会筹备工作目前面对的情形,明显优于2001年北京申办奥运会成功之时。


刘岩(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特聘专家)

《北京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于当年5月中旬公布,包括了充分体现北京特色,配合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立法项目。其中,《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两项地方性法规的颁布或修订,意义绝不仅限于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其重点更在于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北京“四个中心”建设。

总体来讲,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能够比较充分地保障冬奥会的筹备、运行、善后各项工作,这是冬奥法治保障的主流、本质、最基本情况,已经在申办冬奥会时向国际奥委会完全讲清楚了,他们也充分理解了。

需要专门立法来解决的冬奥会问题确实比较少见,仅仅为冬奥会服务(既不包含其他目的,也不涉及赛后事项)的立法项目可能更少。

对于北京冬奥会来说,筹备北京奥运会时制定的法规、规章绝大多数很有借鉴意义。就北京冬奥立法而言,有关专家早已指出,创新项目不会雨后春笋、不会琳琅满目、不会遍地开花。

鉴于北京2008年奥运会时已有十分成熟的立法经验,并且也留下了非常丰厚的立法遗产,因此依靠或指望新的立法来解决北京冬奥会问题,并不是最具有操作性的思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足以支撑筹备和举办冬奥会。

即便启动北京冬奥会某项立法,也不能仅仅针对冬奥会这十几天,而应当为闭幕后继续执行做好条款设计及其他安排,将保障冬奥会同保证国家及京津冀地区改革、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起来,为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留下宝贵的制度财富。

在冬奥会地方立法工作中,应当相互学习与借鉴,但不必照搬,无须看齐,不必强求一律相同或相等。如有必要,相关地方法制工作机关应增加协商、积极协调。


(瞭望新时代网)

编辑:洛宇    责任编辑:王尔东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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