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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监督,但该管的一定管

2020-10-10

近日,在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参加完听证会后,为兄弟孙甲工亡待遇信访多年的孙乙、孙丙二人表示不再上访。

2015年9月12日,某劳务公司工人孙甲返回建筑工地时发生交通事故,在医院治疗1个多月后,孙甲出院回家养伤,医生建议卧床休息3个月。没想到10个月后,孙甲猝死在家中。

经鉴定,孙甲的死亡原因主要是高血压、冠心病。由于孙甲是在工作中遭遇交通事故,2017年3月,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遭受的损伤为工伤。但当孙甲的两位兄弟孙乙、孙丙向海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下称海门社保处)主张工亡待遇时,却被拒绝了。

2017年10月,孙乙、孙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海门社保处按照工亡待遇支付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孙甲在停工留薪期外非因工伤死亡,不能享受工亡待遇,判决兄弟二人败诉。二人上诉后,因未到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申请再审又被裁定驳回。今年2月,两兄弟来到如皋市检察院申诉(当时南通市检察机关行政案件实行交叉管辖,海门市检察院的行政案件由如皋市检察院管辖)。审查后,承办检察官发现,由于孙甲死亡时间已经超出了医生建议休养的三个月,不是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且其死亡的主要和根本原因是高血压、冠心病,也不属于工伤导致的死亡,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然而,仅依法作出不予监督的决定,势必不能化解兄弟俩的心结,这起行政诉讼争议也无法得到彻底解决。

承办检察官在深入调查后发现,孙甲受伤停工后,劳务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其工资待遇。承办人与劳务公司沟通后,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全额支付孙甲停工期间的工资共计3万多元。

同时,孙甲生前的伤情可能构成一定伤残等级,有权向海门社保处申请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是,交通事故发生至今已近5年,支付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早已过了时效。孙甲已经死亡,也不具备进行伤残等级现场鉴定的条件,没有伤残等级就无法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案件再度陷入了僵局。

为了解决伤残补助的问题,承办人多方咨询后得知,在劳动争议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可以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工伤事实及病历资料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承办人数次与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和海门社保处协商,最终该中心同意依照现有的病例资料等对孙甲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海门社保处也表示将根据伤残鉴定结果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为了实现这起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9月14日,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听证会上,如皋市检察院向听证员和孙乙、孙丙二人详细介绍了案件审查情况以及不予监督的理由,同时告知两兄弟检察机关为争取孙甲停工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做的工作和进展。5名听证员一致认为孙甲不符合申领工亡待遇的条件,并从情、理、法的角度安抚劝慰两兄弟。

“之前总觉得老三因为工作才出的事儿,人死了总得有个说法。这次申请检察监督,检察官不仅跟我们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帮我们解决了实际问题。”历经三个多小时的听证,孙乙、孙丙两人自愿撤回监督申请,表示将息诉罢访。

编辑:戴斯    责任编辑:赵露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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