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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广东将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2021-06-17

6月1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提出推动失业保险在全省范围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政策、统一待遇和促进就业项目支付政策、统一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推动全省失业保险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由市级统筹升为省级统筹

据了解,2019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2023年底前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实施方案》将实现由市级统筹上升为省级统筹。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为目标,增强失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

《实施方案》明确,2022年7月1日起,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模式,按照“收增量,留存量”的办法,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使用,统一核算结算。一是基金省级统收。各级税务部门将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笔划入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二是基金省级统支。各地按季提出用款计划,所需款项从省级财政专户拨付至各市社保基金支出户。三是基金省级统管。各市原结余基金由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建立全省统一的费率政策

具体举措为,按当地上年度平均月支出额标准,留3个月支出额在各市支出户中作为周转金,扣除周转金后结余的15%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作为省级统筹启动资金,其余结余基金委托各市暂时存放,使用权在省级。各市待遇和项目支出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当期出现基金缺口时,省根据缺口总额从各市累计结余基金中按同等比例调拨资金。

根据《实施方案》,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单位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用人单位参保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费率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基础上,实施浮动费率,根据企业裁员情况分别按不同档次征收,减轻企业负担;全省各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统一促进就业各项支出,继续执行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有关规定,继续实施稳岗补贴政策。


(瞭望新时代网)

编辑:罗素月    责任编辑:谈允贤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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