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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

2021-05-24

在新时代做好宗教工作,必须依法、依规,二者相互补充,缺一不可。法律法规是全体公民共同的规范,主要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教义教规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思想和行为的依据,主要管理宗教内部事务。法律法规、教义教规共同为宗教事务管理规范化的深入推进提供助力,充分发挥二者的规范、引导和约束作用,宗教工作在新时代就会取得更好的成效。

宗教工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做好的重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所处的新的历史方位,也对做好宗教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将宗教事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的轨道,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教义教规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推动宗教工作在新时代迈上新台阶。

依法——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之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时代背景下,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成为宗教领域的一项重点工作。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这为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指明了方向。

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必须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首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都是国家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相应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无论信仰何种宗教,都不应触犯法律法规,做出违法之事。其次,宗教存在于社会之中,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因素联系密切,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等多方面内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均不同程度涉及公共利益,因而宗教事务不完全是宗教内部事务,必须用法律法规来管理和调节,不应存在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再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发挥法律的规范和调节作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被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之中,也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宗教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宗教事务条例》为主干,包括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在内的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核心要义。2017年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在尊重我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法管理我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办法(试行)》《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等一系列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规章,具体规定了各类宗教事务的管理办法;《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等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将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与各地宗教实际情况相结合,促进了《宗教事务条例》在地方的贯彻和落实。上述宗教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从宏观的宗教政策到微观的具体工作作出的规定,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依据,为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奠定了基础

管理宗教事务的各方面都需要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概括来说,主要是必须处理好以下3对关系:

一是个人宗教信仰与政府依法管理的关系。宗教信仰是公民的自由选择,是个人的私事,我国宪法历来尊重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党和政府应该对宗教事务采取放任的态度。宗教信仰既有个体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宗教有组织机构、教职人员和数量庞大的信教群众,在社会上影响广泛,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用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管理。

二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运行与依法管理的关系。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进行诵经、礼拜、弥撒等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也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交流的平台。设立足够数量的合法且正规的宗教活动场所,以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促进宗教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的必要举措。未经登记而私设的宗教活动聚会点,缺少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的监督和管理,有时会成为别有用心的人散布各种错误思想的温床。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传播的思想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必须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抵制错误思想的渗透。

三是宗教活动与依法管理的关系。宗教活动是信教群众出于宗教信仰而进行的活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如果无组织、无管理、无秩序就可能引发混乱,对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在我国,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国家保护,相反,对宗教领域的违法活动则应加以抵制和打击。

总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宗教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宗教工作中不断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依规——发挥教义教规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教义是各宗教所信奉和宣扬的义理思想,教规是各宗教内部所遵循的思想和行为规范,二者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调整和完善,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具有重要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明确了在宗教工作中运用教义教规的主要方式。

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必须发挥教义教规的引导和规范作用。首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作为宗教信徒,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按照教义教规行事是基本的宗教义务。正如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所说,“只有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又严格持戒执规,才能称得上是一个好教徒。”其次,宗教事务中除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外,还有一些属于宗教内部事务,如佛教的传戒,道教的冠巾、传度、传戒、授箓活动,伊斯兰教的斋戒,天主教的弥撒仪式,基督教的洗礼仪式等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各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认定,以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一些日常事务等,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事无巨细全部包办,而需要各宗教团体按照自身的教义教规加以管理。再次,加强宗教教义思想建设、教规制度建设,发挥教义教规引人向善、规范言行的作用,是增强宗教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宗教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教义教规中有不少对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观念意识、自身修养、生活作风等的规定,某种程度上来讲比国家的法律法规更加细致和严格。如果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教义教规被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普遍接受,真正落到实处,宗教内部会更加有序,一些宗教领域的问题也能更好地解决。

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教义教规在不断发展变化。在当代中国,各宗教从国情和教情出发,对传统的典章教义、戒律规范进行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基本形成了比较明确的教义教规。《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中国道教协会章程》《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中国基督教协会章程》《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等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规章,《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道教宫观规约》《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中国基督教两会公派留学(进修)人员办法(试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中国天主教堂区司铎任职办法》等近30个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各种办法、规约、规定、制度,则是具有时代特色的宗教规范。教义教规和宗教规范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思想到行为的许多方面作出了规范,为发挥教义教规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提供了依据。

要真正发挥出教义教规的作用,使宗教内部事务得到有效管理,必须处理好以下3对关系:

一是清规戒律与世俗生活的关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无论修行、工作还是生活,都要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不可避免地会面对世俗社会中的种种诱惑,但是作为宗教信徒,特别是宗教界代表人士既然已皈依宗教,就必须严格地执规守戒,不断修炼身心。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谨守清规戒律,避免做出有违教规的事。

二是宗教团体与世俗社会的关系。宗教团体是我国宗教界人士组成的管理宗教内部事务的组织,是社会团体的一部分,与世俗社会中的个人或组织相互交流、相互作用。如果宗教团体的主张和活动墨守传统,与世俗生活距离过大,则会受到社会的排斥,走向封闭和神秘;如果宗教团体的主张和活动过于迎合世俗需要,背离了自身的宗教传统,又会不被宗教内部认可。因而只有将教义教规与现实社会的需要相结合,平衡宗教与世俗之间的张力,制定符合时代特征的宗教团体章程,才能使宗教团体更好地与社会互动,适应社会主义社会。

三是宗教活动与正常生产生活的关系。参加宗教活动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正常需求,但宗教活动如果过于频繁,或要求过高,就会对正常的生产生活产生消极影响。

依规管理宗教内部事务,是各宗教加强自身教风建设的需要,也是提高宗教界自我管理制度化水平的需要。在宗教工作中发挥教义教规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有利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律自省、多行善举,有利于宗教团体良性运转,有利于各宗教健康传承。


(瞭望新时代网)

编辑:安琪    责任编辑:佳佳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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