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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继父要求返还继子学杂费 法院不予支持

2020-09-21

在现代社会中,再婚现象十分普遍。那么,辛辛苦苦抚养继子女几年,离婚时能不能要求补偿或者返还抚养费?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准许原告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对其要求女方返还继子学杂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原告因前夫去世抚养有一子曾某。婚后,原、被告为曾某花费大学学杂费1.7万元。在婚姻期间,因原告儿子考上大学举办升学宴和被告女儿出嫁举办喜宴,共计收受亲朋礼金约5万元。目前,双方名下均无共同存款,亦无其他共同财产。2016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同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原告在庭审中中途退庭,法院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矛盾未得到缓解,原告遂又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对离婚均无异议,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被告主张离婚后应由原告返还为继子花费的学杂费1.7万元。法院认为,原告的儿子曾某由于与原告有抚养关系,在原告与被告结婚后,曾某就自然与被告形成了继父子关系和抚养关系,在继父子关系期间,被告承担了抚养继子曾某的部分义务,该义务是自愿的,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其为原告偿还的银行贷款1万元,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未举证证明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戴斯    责任编辑:赵露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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