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2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应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涉外法治同对外开放相伴而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坚持在法治基础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夯实高水平开放的法治根基”。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法治建设与对外开放的辩证关系,揭示了涉外法治建设在对外开放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大战略意义。
一方面,法治既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也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关键基础。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与多边合作面临挑战的背景下,坚持以法治为基础推进对外开放,是我国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路径。法治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我国在国际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面临诸多涉外法律问题,亟须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同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框架。例如,在跨境数据流动和数字经济治理方面,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为外资企业提供清晰的指引;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通过强化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为中外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能够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通过法律制度保护市场主体自主权,避免行政干预对市场机制的过度影响;通过透明、公平的规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准入、经营、退出等环节享有平等权利;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多边及双边国际法律合作,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
另一方面,在扩大开放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有利于塑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国际影响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可以增强对外开放的法治保障力。例如,当前知识产权纠纷、跨境并购争议等国际经贸法律风险与日俱增,通过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应对法律风险;通过设立和建强专业涉外仲裁机构,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法律和仲裁机制的理解与信任,促进中国法治“走出去”;通过司法改革,增强涉外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外国投资者对中国法律体系的信任度。在国内规则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过程中,我国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也适时推动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相应改革,使二者衔接更加顺畅。例如,在共建“一带一路”进程中,我国积极鼓励制度创新,推动在数字经济、绿色发展、共享经济等新兴领域的法律制度探索,使我国的规则和制度更具前瞻性、包容性,不仅服务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也促进了全球规则的创新和演进。
多措并举提升涉外法治工作水平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霸权主义、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只有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多层面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才能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
涉外立法方面,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进一步完善以维护契约精神、坚持程序规则、顺应国际法治趋势为特征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将我国对外交往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提升国家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和水平。面向未来,坚持立法先行,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抓紧出台应对逆全球化浪潮带来的风险挑战的基本涉外法律制度。
涉外执法层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强涉外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在反垄断调查、知识产权保护、外资准入等领域,明确执法程序和标准,对中外企业一视同仁。为快速解决外商与地方政府或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此外,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跨境法律问题,还应及时强弱项、补短板。例如,外商投资法已经施行,应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涉外司法方面,重在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近年来,我国在探索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做了大量努力,制定了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司法解释,审结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动法治进程的典型案例。随着开放步伐不断加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应坚持公正高效便利、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同时尊重国际惯例并恪守国际条约。只有不断提高涉外司法审判质效,树立我国司法公正形象,才能形成与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涉外法治话语权。
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目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均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涉外法治建设的需要。只有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才能不断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治发展的新需求。
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法学教育机构应加强比较法、国际商法、国际争议解决等相关课程的设置,引入涉外案例分析,提高学生对涉外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鼓励学生参与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和国际仲裁机构的实践活动,积累实战经验,增强应对复杂涉外法律问题的能力。
构建多层次、多领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我们不仅需要培养具备高层次法学素养的理论人才,还应注重培养从事具体涉外法律事务的实践型人才,如律师、仲裁员和政府法律顾问等。这要求各类涉外法律机构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长期人才培养和交流机制,确保法治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和更新。
加强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构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这是涉外法治人才建设的重要目标。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还应具有深厚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素养,能够积极发出中国声音,通过国际平台传播中国法治理念和价值观。(作者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赵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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