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5
随着“银发族”再就业意愿的提高,这一群体的职业安全也备受关注。记者调查发现,超龄劳动者受伤后,能否认定工伤、伤后待遇如何落实等问题不太明确的情况下,一些“超龄”劳动者与其所在公司常因具体赔偿问题产生劳动争议。
“虽然到退休年龄了,但还没开始领退休金,想趁着身体好再赚一点钱,没想到却在工作中受伤,所幸最终拿到了补助金。”说起自己的遭遇,王平(化名)至今还感到后怕。日前,经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王平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67.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79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717元以及陪护费6531元。
3年前,已经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王平到某环卫公司从事环卫工作,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王平跟所在公司就受伤的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案件经过法院判决,王平最终讨回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劳务”索赔依据有别
2021年7月15日,退休后的王平重新上岗,成为一名环卫工人。工作两个多月后的一天,王平在马路中间草坪捡拾垃圾时遭遇交通事故。
2022年11月1日,一审法院确认王平与新疆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平予以认定工伤,伤残9级。
2023年12月18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王平与新疆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15日解除;该公司应支付王平的工资及各项补助。新疆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王平获得工伤待遇支持。
和王平一样,退休后发挥余热的张山(化名)也在工作中受了伤。张山自2021年8月起享受退休待遇,2021年10月19日,张山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在索赔过程中,张山与所在公司发生争议,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张山拿到了残疾赔偿金69138元、误工费15523.17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在审理张山一案时,法院认为,张山受雇佣提供劳务活动时遭受案外人人身损害,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请求该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工伤认定的例外规定
工伤认定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吗?记者采访了解到,传统观点认为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也有例外规定。
2020年5月,58岁的马娟(化名)到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应聘保洁员,并向招聘人员明确说她是退休人员,不用公司给她交社保等。事实上,马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养老待遇。2020年11月23日,马娟工作中受伤。
当地劳动仲裁委确认马娟与物业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当地法院也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宣判后,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对该案提审并认定马娟与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该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马娟与物业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当事人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马娟目前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在于其未满60周岁缴费未满15年,即物业公司对马娟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无主观上的过错,故物业公司与马娟之间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
虽然双方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法官提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时间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马娟虽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与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并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对于马娟的权益并未造成实际影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运福律师在对该案进行评析时说。
超龄用工各地规定有所不同
“最高法的这条司法解释对农民工就业获认工伤赔偿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超龄劳动者因为没有劳动关系不能获认工伤。”吴运福说,“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各地规定也有所不同。”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主任阿梅娜·阿布力米提告诉记者,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尚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现在尚未有全国统一的规定。例如广东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北京、江苏、浙江、四川和安徽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有些地方则根据具体区别认定,例如上海市规定,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现行的法律规定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统一。”阿梅娜·阿布力米提建议,劳动行政部门要发挥好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行政职能,用人单位也要强化保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吴运福建议,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在用工协议中明确用人单位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险,用人单位也可以同时购买雇主责任险,以降低用工风险。(瞭新社)
特别声明:本站转载或引用之图文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 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更正、删除。版权问题及网站合作, 请通过瞭望新时代邮箱联系:lwxsd@liaowangh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