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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编码规则》发布

2024-09-20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编码规则》金融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近年来信息披露电子化成效明显,基于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的电子描述语言为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提供更高效和更丰富的手段。但相关信息披露规范主要应用于文件内容,目前证券市场上对于发布后的信息披露文件本身缺乏编码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在发生规定的重大事件时报送临时报告;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一直是证券市场最为关注的信息之一,数量庞大、类别繁多。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即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传播。投资者阅读公告时,往往缺少信息对公告源进行回溯,因此需要对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标识。

《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编码规则》金融行业标准规定了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编码的基本原则、编码方法、编码单元及注册服务等要求,并提供了信息披露文件的基础元数据表。

据了解,该金融行业标准发布后,证券发行人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可由各交易所根据规则自行编码管理,为每份信息披露文件提供唯一标识,通过该标识可以精准定位到此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标识一旦发布不可更改,后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利用编码,如将该编码以水印形式附加在信息披露文件上,便于传播和利用。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着力做好基础标准制定工作,促进通用基础领域标准研制,不断夯实科技监管基础。(瞭新社)

编辑:佳佳    责任编辑:李玲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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