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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时代新任务”研讨会举行

2024-06-12

近日,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时代新任务”为主题,由上海政法学院主办、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承办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时代新任务”研讨会在上海举行。司法部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富成,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丁祖年,温州肯恩大学党委书记王北铰出席并作主旨演讲。

商务印书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鲍静静、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旭、上海野马浜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房建亮、上海野马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超虎从实务角度就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相关问题进行主题发言。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张琳,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刘新慧、舒静怡,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博士生王纳、黄佳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唐晨发言。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章友德担任点评人,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胡戎恩担任主持人。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这表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已经成为新时代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新任务。近年来,我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程进一步加快,全国各地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随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的纷纷出台,我国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逐渐完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迈入新阶段。此次研讨会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时代新任务”为核心主题,从立法、政府和市场三个面向对新时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任务进行与会研讨。

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立法面向的研究

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立法供给方面,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呈现出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统率和地方各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补充的“中央—地方”立法二元构分,除此之外,还包括大量的不以营商环境作为规范名称但内容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张琳提出,我国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领域的立法可以大体分为“认可型”“管理型”“促进型”三类,未来民营经济领域的立法应当往“激励型”立法模式发展,理由在于“促进型”立法在现在的需求下已经遇到了比较大的现实挑战。

丁祖年论述了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的地方立法,认为当前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不是立法的问题,更不是地方立法问题。经济形势下行、民企所面临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分野等问题都不是地方立法可以解决的。但从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立法来看,确实存在立法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立法片面追求综合化、整体化、体系化,法律规范原则化、抽象化、人性化,政策法规协调性不足,行政机关不作为,地方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法规形式化倾向严重等问题,为此应当强化问题意识,突出问题导向;提倡单向化、小型化立法形式;法律规范设计力求精细化、刚性化;加强对于顽固性的营商环境问题破解的路径规制;创设创新对政府不作为迟作为行为的追责和纠正请求;加强法规政策协同性。

舒静怡对自贸区数据跨境规则现状、难点及对策展开分析,缺乏互认机制、数据跨境流通模式尚不明确、事中监管和事后救济规范欠缺是目前自贸区数据跨境流通所面临的难点,并给出相应对策,如确定监管机构,强化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依托自贸区本身制度优势进行事中监管和事后救济的制度建设。

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政府面向的研究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方面要求政府简政放权,避免公权力对于市场的过分干预,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积极履行相应职权职责,为市场营造一个健康有序,亲商、爱商、护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李富成从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四个基础优势出发,对新时代如何做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提出了四点建议,即坚持改革导向、借鉴世行的方法论、强化产业发展面向和促进研究转化相结合。基于上海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长三角一体化的核心引擎以及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中的关键枢纽,未来上海优化营商环境可以从发展新质生产力、城市更新营商环境、长三角一体化和国内国际双循环这四个方面入手进行优化。

刘新慧以“淄博烧烤”现象为例,对山东省淄博市“放管服”改革视阈下网红城市法治营商环境的路径探索进行展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城市营商环境建设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民生需求是营商环境建设根基,公平诚信是营商环境建设内核,简政放权是营商环境建设规律。

王纳和黄佳佳认为,目前区域行政协议存在履行依据层面的规范程度不足、履行主体层面的监督约束弱化、履行争议化解的方式单一的问题,为此应当设定区域行政协议的基础框架,强化区域行政协议的主体监督,丰富区域行政协议履行争议的化解方式。

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市场面向的研究

一个地区营商环境如何,不是该地区行政机关说了算,而是取决于该地区长期以来是否形成政商良性互动,政企依法办事,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中,市场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战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着力点。

李旭从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入手,指出在实务中存在经济案件刑事化、行政违法案件刑事化的现象,国企和民企地位不平等,在现实经营中存在差别对待、区别对待的情形,滥用公权力,不当干涉企业的经营生产和侵害企业财产。为此应当落实国企民企平等保护,树立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房建亮则从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介绍与预防出发,对民营企业(家)在实务中主要的犯罪类型展开分析,并基于此构建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合规机制。杨超虎认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离不开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群策群力,其中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为此,应当加强内功修炼,提升法律服务实力;注重工作创新,推动法律服务提档升级;着眼公益服务,提高法律服务关怀温度。唐晨聚焦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下的民企合规,认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民营企业合规的关联主要体现在价值与技术的关联。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企业合规都缘起海外,必然面临本土化的调适过程,两者本土化的最佳契合点即国内民营企业。目前,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合规的主要方向分为内外两个主要方向,内部即为民营企业提供有效的合规计划,外部即完善民营企业合规的相关立法与机制。(瞭新社)

编辑:陈结    责任编辑:李玲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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