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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印发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推动执法队伍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能转变

2024-05-31

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能转变,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近日印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

《行动方案》明确,到2026年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效果持续巩固和拓展,执法为民理念深入人心、有效践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明显提升,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加快形成,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执法工作服务保障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接续开展三年行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先后出台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对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系列部署。

“交通运输是党中央明确推行综合执法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据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徐海洋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强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我们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2021-2023年)的基础上,接续开展又一个三年行动,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能转变。”

据徐海洋介绍,《行动方案》在起草时,主要围绕以严的基调持续正风肃纪、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树立大抓基层鲜明导向、突出行政执法的服务保障作用几条主线。

具体包括:继续推动落实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查纠整改,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反弹倒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强化对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严格规范处罚实施,优化执法方式,密切联系群众,为从业人员织密权益保障网,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感。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进一步深化以“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化、基层执法工作信息化”为内容的“四基四化”建设,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基本功。此外,立足服务人民群众、服务中心工作,把执法工作放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行业安全稳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中去定位和谋划,促进执法与业务相融合,切实发挥好执法的服务保障作用。

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记者注意到,为提升服务保障能力,《行动方案》要求,聚焦安全生产监管、新业态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公路水运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全面提升执法办案能力,促进行政执法与交通运输业务工作相融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积极参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作用被明确定位在服务保障上。据徐海洋介绍,发挥执法的服务保障作用,需要推动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构建行政执法质量效能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执法数据分析运用制度,继续深化区域执法协作,做好专项执法服务保障工作。

比如,通过案卷评查、发布指导性案例,树立“执法效果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好案卷标准,引导基层执法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服务人民群众、服务中心工作。依法依规拓展办案领域,特别是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新业态、工程质量、公路水运市场监管等行业监管重点领域,不断提高办案能力,更好服务保障行业监管。

在全面归集执法数据的基础上,对执法数据进行科学统计、系统分析,打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壁垒,不仅让数据多“跑路”,还要让数据会“说话”,切实发挥执法数据在行政决策、行业监管、优化服务、权力监督等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

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区域执法协作试点范围,在总结试点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推广应用试点成果。推动区域内法律、政策、标准的衔接,统一高频执法事项认定和裁量标准。完善区域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加强办案信息归集和监管信息共享,扩大区域内线上执法协作领域。推进区域执法联勤联动,组织开展常态化联合巡查、巡航和专项治理活动,加快形成区域执法监管合力,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严格规范罚款行为

今年,国务院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指导意见,在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规范交通运输领域罚款方面,《行动方案》也作出了相应部署安排。

据徐海洋介绍,交通运输领域将严格规范罚款行为。在制度层面,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罚款规定进行评估,认为不合理的,积极将评估结果和处理建议报送制定机关,主动反馈实施过程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在执行层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也不得单纯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评价指标,坚决杜绝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问题。

同时,不断创新执法方式。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优化执法方式,得到从业人员广泛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比如,有的地方创新说理式执法方式,在执法文书上印制普法视频二维码,把具体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处罚依据等内容,通过视频方式说清楚、讲明白。有的地方推行涉企行政合规指导,以企业“合规师”的身份,变上门检查为上门辅导,相应提出行政合规建议,帮助企业依法经营,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这些创新执法方式的有益探索,值得学习借鉴。

此外,拓展从业人员维权渠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是从业人员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要高度重视通过服务监督热线收集的投诉举报线索。既要形成受理、核查、处理、反馈、督办的闭环办理工作机制,也要按月形成执法类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及时处理从业人员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提高办件满意率。”徐海洋说。(瞭新社)

编辑:李玲    责任编辑:王晨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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